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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已经初步完成,国家对原有国有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也转化为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国有股权。如何合理、有效地行使国有股权,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成为经营国有企业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作为国有股出资人的国资委受《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规定的限制,不宜直接行使国有股权,进而追求国有股权的间接行使。在探索国有股权间接行使的过程中,我国建立了国有股权委托代理行使制度、国有股权托管代理行使制度等国有股权间接行使制度,但是,这些国有股权间接行使制度囿于自身的制度缺陷不能很好地解决我国国有企业所面临的效率低下、国有资产流失等一系列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将英美国家已经发展得很成熟的信托制度与我国国有股权间接行使的需要相结合,探索建立国有股权信托行使制度,为国有股权的间接行使提供另一种思路。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正文部分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行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国有股权信托基础理论部分,本章通过对国有股权性质的界定和特点的分析,在结合对信托及其构成要素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国有股权信托的含义。第二章为国有股权信托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从信托制度的演进揭示出国有股权信托乃是商事信托在国有资产管理领域的应用,进而通过对商事信托制度优势的分析揭示出国有股权信托制度存在的意义,并剖析了国有股权信托制度的价值取向。第三章是对在我国建立国有股权信托制度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我国国有企业经营面临行政权力干预过多、效率低下、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问题,现存的国有股权行使制度又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国有股权信托制度以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而现实中信托立法的不断完善、信托理论的不断创新、信托实践的不断丰富为建立国有股权信托制度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使在我国建立国有股权信托制度成为可能。第四章国有股权信托的构建,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本文认为,设立信托的国有股份应当是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自由流通的国有股,并且应该根据行业的不同,对设立信托的国有股占总股份的比例进行不同的规定。国有股权信托应当是以国资委为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自益信托,受托人应该以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管理水平高的信托公司为首选,随着法律等条件的成熟,可以考虑将国有控股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作为国有股权信托的受托人。国有股权信托应以规范和明确信托当事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为重点,并且对信托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作出安排。第五章国有股权信托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本文的另一个研究重点。鉴于国有股的特殊性质和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影响,安全应该是国有股权信托追求的首要目标。考虑到国有股权信托对安全性的追求和对受托人违背信义义务的防范,本文建议建立和完善国有股权信托合同登记制度、受托人选任制度,并建立政府、信托行业协会、信托从业者三位一体、内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的国有股权信托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