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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末期以来,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电讯技术的进步与发展,人类社会逐渐步入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数据电讯技术几乎遍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给人类的传统生活模式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数据电讯技术的商业化应用更是促成了电子商务的诞生与发展,使商业活动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电子商务的发展实现了传统商业方法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结合,同时也产生了一些综合性的新问题。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在信息社会,世界政治、经济利益的争夺已经由资本转向技术,国际竞争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科技水平和研究开发实力的抗衡。电子商务商业方法是未来电子商务发展的支柱,而虚拟空间地域性的淡化会使这些专利比以往具有更大的独占性,开放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对专利大国来说绝对是利益获得者。可以说,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不仅仅是一个法律的问题,它的背后还潜藏着巨大的国家利益,国家利益和经济扩张是目前专利大国实行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深层原因。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仍然是美国主导发展趋势,1998年美国State Street Bank一案的判决,掀开了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序幕。从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积极调整自己的专利政策,纷纷将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纳入专利保护的范围。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一些跨国公司纷纷向我国提出关于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如美国花旗银行从1996年起在我国提出了20项金融产品的“商业方法类”发明专利申请。2002年末至2003年初,国家知识产权局亦先后授予美国花旗银行两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发明专利权,标志着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在我国的诞生。它是对传统专利理念的一次重大冲击,由此也引发了我国法学界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问题的热切关注和积极讨论。在发达国家倡导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进行专利保护的强有力趋势下,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如何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并正视自身位置,确定自己的立场,是急需解决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本文将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作为研究对象,贯穿为什么要保护到怎样保护的主线,着眼于我国实际,以保护的合理性——保护的必要性——保护的可行性——如何保护为研究进程。首先从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的法理学和经济学角度,探究其为什么能被保护,保护的合理性所在。然后,分析非专利保护模式的局限性和我国实行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现实意义,突出实行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必要性。接着从比较法考察和我国的现实基础两方面分析了实行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可行性。最后针对我国在保护制度和申请现状上的问题,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对完善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浅见。全文除导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和结论。导论部分主要提出本文的研究主题和研究意义、国内的研究现状以及文章的研究方法与思路。第一部分,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合理性。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进行了法理学和经济学考察。从法理学角度分析,公正、公平、正义的价值通过专利制度的“利益平衡”予以体现,专利制度的双重目的是刺激创新和推进技术传播,专利的私权性在全球化过程中集合成国家利益的意志;从经济学上看,一项主题是否应当授予专利权,注重的是:因鼓励创新和发明所得到的收益是否超过因阻碍竞争所付出的社会成本,即社会效益与社会成本的对比,从国外背景和专利作用层面来看,实施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社会效益大于社会成本。第二部分,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必要性。通过分析著作权和商业秘密保护模式的局限性,强调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采取专利保护的必要性。从世界各国的发展趋势来看,专利保护也是一种必然的选择。此外,我国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进行专利保护,不仅因为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蕴涵巨额商业价值,更重要的它是知识经济时代中建立我国自主技术标准的需要。第三部分,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可行性。从国外的相关制度和实践,以及我国的现实基础论证了专利保护的可行性。首先,比较研究美国、欧洲、日本在电子商务商业方法可专利性方面的立法和实践。然后对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的实质条件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比较法考察。通过比较法考察可以看出,实行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是切实可行的。最后,谈到了我国目前实行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在法律制度和授予现状上的现实基础。第四部分,本文的重点。首先,分析我国目前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保护制度和申请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然后,借鉴国外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提出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即将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纳入专利保护的客体;在专利审查标准方面,实行绝对新颖性标准,同时,明确对于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创造性审查应当考察其整体方案的非显而易见性,电子商务商业方法是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在商业领域中的运用,属于应用性研究成果,因此只要能够在实践中反复实施,具有有用性便可以符合实用性条件;保护期限上,将电子商务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期限规定为3至5年,最长不超过7年,进一步扩大强制许可的规定;侵权管辖上,以适用最高法院两个司法解释为原则,参照适用美国最低限度联系原则;侵权判定方法上,将相同侵权和等同侵权相结合。结论:回顾全文,作出总结。在论文的准备、构思及写作过程中,前辈的研究成果给了我很大的启发,笔者在前人努力的基础上,利用自己的知识积累在以下方面作出了创新:第一、研究思路上。我国关于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的研究成果多为对美、日、欧等主要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方面理论与实践的介绍性资料,鲜有对这些国家的不同做法予以比较分析进而从专利制度的理论出发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建议。第二、研究角度。本文从分析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的合理性入手,进而分析保护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终落脚于中国实际,提出较完善的制度建议。第三、观点上。在解决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如何保护的问题上,有些是学者们讨论或设计过的,有的还没有探讨过,笔者在此基础上的梳理和发挥,加上自己的思索,有一定新意。但由于自己理论修养的缺乏,审视全文,仍有诸多不完善之处,希望专家学者们不吝赐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