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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的创设,法制史上曾有放任原则与法定原则两种主张。物权放任原则主张,物权的创设应当依据当事人的意思,法律不予限制;物权法定原则主张,物权的创设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禁止当事人任意创设物权。这两种主张在物权制度建立的初期便相伴而生,并在相关法律制度的制定过程中相互批驳,百余年来一直争论不休。200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颁布,从其条款规定和设置来看,该法采用了物权法定原则。然而,这并不标志着这场争论的结束,甚至还未能使这场争论暂时平息。“物权自由派”仍然坚定不移地坚持自己的主张,甚至提出我国未来立法应当废弃物权法定原则。那么,物权法定原则到底有什么合理性,致使我国《物权法》在一片争议声中最终坚持了这一原则?物权法定原则还有哪些局限性,致使物权自由主义者们时至今日仍然坚持不懈地要废弃它?我国《物权法》应该继续坚持这一原则呢,还是应该逐步放弃?如果继续坚持的话,应该怎样正确实施,使其固有的局限性适当缓和?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在试图系统回答上述问题的过程中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全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部分又划分为三章,摘要如下:第一章,物权法定原则概述。首先,文章追溯了物权法定原则的历史沿革,考察了物权法定原则产生的历史根源和历史意义。接下来,简要介绍了国内外学者对物权法定原则内涵的不同见解,并对这些见解进行了再思考,认为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仅指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不需要包含对其它内容的限定。第二章,物权法定原则立法取舍之思考。首先,文章通过对支持物权法定原则的诸多理由进行了逐条分析,归纳出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的依据主要来源于三个层面:1.在理论根源上是物权性质使然;2.在政治层面上是维系一国政治、经济制度的需要;3.在经济层面上是保障交易安全与便捷的需要。然后对批判物权法定原则的四条主要观点(分别为:1.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日益模糊,使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理论基础发生了动摇;2.物权法定原则加大了交易成本;3.物权法定原则具有僵化性和滞后性;4.物权法定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相冲突)逐一进行了分析反驳,最后总结认为:尽管学界对物权法定原则还存在这样那样的批判,但这些观点要么以偏概全、要么言过其实,都不足以废弃这一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物权法定原则就是完美无缺的,对其局限(?)还需要进一步关注并逐步克服;当前要做的事不是去争论物权法定原则的存废,而是在坚持物权法定原则不动摇的前提下合理调和物权法定原则限制与自由的关系。第三章,物权法定原则实施之思考。首先,文章回顾了国内外关于缓和物权法定原则弊端的几种主要学说,然后重点分析了缓和物权法定原则的四种新型物权创设方式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认为,在我国,通过判例创设新型物权、通过承认习惯创设新型物权、通过公示创设新型物权以及通过对物权法定之法作从宽解释来缓和物权法定原则自由与限制的关系目前还难以实现。最后对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的正确实施提出了三点建议:在立法上,加强对非典型物权的研究,努力构建不封闭的物权法体系;在司法实践上,要严格遵守物权法定原则,合理保护当事人的约定法益;在理论研究上,要进一步关注该原则的正确理解适用和缺陷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