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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恶意欠薪已成为社会顽疾引发了大量社会矛盾,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在此背景下,为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规制恶意欠薪行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劳动法的不足,对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改善用工单位的经营管理具有促进作用。但是该罪出台后,由于设立该罪的理论基础薄弱,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脱节,诸多模糊概念,对该罪的探索还只停留在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是否需要用刑罚手段给予制裁的层面,还未对该罪构成、认定等问题进行足够考虑,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以至于该罪陷入适用率低的尴尬境地。而本文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理论缺陷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难的原因进行了相关研究,通过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适用现状的反思,发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入罪难的原因,问题的解决的关键是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为了有效遏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适用进行探究形成理论,并用理论迅速指导实践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