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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属于新鲜事物,方兴未艾,其本质是基于信托原理而构建的投资形式。具体是指通过向特定对象以非公开的方式发行股份或基金份额来募集资金,并交由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运作,采取灵活的投资策略及独特的激励机制,投资方向主要为资本市场中可流通证券,以获取收益的投资工具。从运作模式、组织架构等方面看,国外金融市场上与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最相近的典型代表形式是对冲基金。近几年,其发展速度十分迅速,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年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产规模已接近万亿元,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发挥的作用已经愈加重要。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已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1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将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纳入调整范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得明确的法律地位。在我国目前经济增速换挡时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将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直接融资比率,化解债务风险起到愈加重要的作用。本文研究发现,与其发展速度和职责不相适应的是,目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税收问题突出。首先表现在缺乏完善的税制体系,相关税收立法严重滞后;其次是税收主体缺失,税收种类、征税对象等税收要素缺乏明确规定;最后是现存税制存在不合理之处,包括违背税收法定、税收公平、实质课税等原则。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税制规则目前多参照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和规定,对于已经萌芽的公司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有限合伙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制度缺失严重。落后及不合理的税收制度阻碍了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与繁荣。针对以上问题,本文主要运用规范分析与比较分析的方法,剖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托本质,探讨纳税主体地位、基金投资所得课税、税收优惠政策等问题,并参考了美国对冲基金、日本信托投资基金以及台湾、香港等地区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收规则,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具体发展阶段,提出了完善其税收规则的合理性建议。在最后的政策建议方面,本文在明确了优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税制的思路与目标后,提出了五点具体优化建议。第一,在坚持税收法定的原则下,构建合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税制体系;第二,完善税收因素分析,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税主体身份;第三,坚持实质课税原则,优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所得课税的征收;第四,鼓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坚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第五,取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契合金融业“营改增”的整体改革安排;第六,参照公募基金税收政策,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获得与资本市场其他投资主体公平竞争的税收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