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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我国的刑事和解程序实践探索以“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为专节予以明确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开始实施。立法者出于审慎立法的考虑,因此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的规定非常简单,只用了三条法律条文对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的适用条件、和解协议的制作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两高一部”虽分别针对该程序制定了30个相对细化的、具有一定操作性的规定,但有关和解制度实施中的法律规定依然存在单薄简陋、矛盾冲突、缺失空白等问题。具体体现在没有规定和解适用的基本原则,和解适用的条件不明确,和解的内容和方式单一,和解的法律后果与其他法律规范存在冲突等问题。上述问题不解决,将影响到当事人和解制度立法初衷的实现,也会给司法实务部门带来困惑和两难,影响执法办案的实际效果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本文从解读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法律条文出发,着重评介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高检规则》)、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部规定》)等四个法律文本中关于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对各法律文本之间规定的冲突、法律文本与司法实践的冲突、法律规范对重大事项规定的遗漏等问题进行分析,结合司法工作实践和各地有益的司法探索及国外恢复性司法措施的成功经验,提出立法建议,确保当事人和解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取得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