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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口老龄化呈现加速的趋势,保障老年人健康权应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共担的责任,失能、失智老人的长期照护问题也随着我国养老模式和家庭模式的变化而逐渐引起国家和社会的关注。法律是各项制度运行的有力保障,长期照护保险同样也需要尽快在法律层面进行规制,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长期照护保险法是对失能、失智老人健康权益最有效的保护手段。尽管世界各国对失能老人、长期照护保险等概念解释有所偏差,但保障老年人的健康权一直是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的重要目标,亦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法律基础。老年人健康权的保障在我国长期照护保险中体现为给予老年人基本的生活照料和必要的药物和医疗。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许多建设长期照护保险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现有的法律规范对长期照护保险中老年人健康权的保障具有保障范围各异、实物给付占主导、保险筹资主要来源于医疗保险结余的特点,但高位阶的法律尚处于空白状态,这会带来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中的老年人健康权保障范围狭窄、保险筹资方式无法保障老年人的长期健康权益、支付方式缺少灵活性和监管责任不具体等问题,不利于老年人的健康权利得到全面有效的落实。针对我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中的老年人健康权的法律保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借鉴日本、韩国两国家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对老年人健康权保护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台湾地区长期照护制度对老年人健康权法律保障探索情况,得出我国长期照护保险制度运行应坚持立法先行、增加老年人健康权的预防性保护、确保有充足的专业长期照护服务人员、既要秉承公平原则又要注重实施效率、多重视老年人的精神健康的启示。因此,应在尊重本国国情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尽快建立专门的长期照护保险法。我国未来的长期照护保险法应规范长期照护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六十周岁以上需要长期照护的失能和失智老人、扩大保障范围从而确保老年人健康权全面得到保护;给付形式方面可因地制宜采取实物给付和现金给付相结合的灵活方式;筹资层面形成以政府财政支持为主导、企业和个人分担相应保费、特色长期照护商业保险多元化发展的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模式;制度监督机制层面需要通过中央政府从宏观上出台监管规定、明确并细化监管内容、各地区设置专门化的照护审查委员会定期审查等来加强行政监管;另外还需出台长期照护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来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进而支持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稳定发展,最终建立起可持续的长期照护保险法,最大限度地保障失能、失智老人的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