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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难点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刑法因果关系是作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一个选择性要件以及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的作用而存在的。刑法因果关系指刑法规定的、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刑法因果关系是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具有法律意义的主观价值选择而产生的。因此,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的本源性基础,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和共同特征,也有区别和各自的个性特征。 就因果关系与刑法因果关系的联系和共同特征而言:作为世界普遍联系的一部分,因果关系需要人为孤立地研究;因果关系是原因与结果之间的一种联系,属于关系范畴概念,同时承载着原因与结果之间相互作用和影响的规律即因果律,因此具有客观的独立存在性;原因、因果关系、结果这三者既相互独立存在、不能归化或还原到对方,又相互关联、不能脱离彼此而存在,它们共同形成“因果关系系统”这一复杂的关系范畴系统,展现一种时间顺序层次和关系层次的复杂结构。刑法因果关系作为因果关系的特殊表现形式,也具备了因果关系的上述特征,即:客观性、独立性、关系性、时空层次性,也需要对其按孤立的原则进行独立的研究。 就因果关系与刑法因果关系的区别和不同个性特征而言:因果关系与刑法因果关系属于不同领域范畴内的研究对象,因果关系属于哲学领域的研究对象,而刑法因果关系则属于刑法学领域的研究对象。具体地讲,因为刑法因果关系具有法律性的特征,这体现在刑法因果关系不但是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一个选择性要件而且它是种进行了法律意义上的主观价值选择后产生的结果,所以刑法因果关系具备法律性和主观性,它是一种主客观相统一的法律意义上的概念。 正因为刑法因果关系独特的法律性特征,所以刑法因果关系的确定与主观的价值基础有关。具体地讲,结合刑法因果关系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来看,刑法因果关系的确定应当不仅同自然原因力之间的客观相互作用有关而且还与与之紧密关联的刑事责任的影响有关。这并不是否定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也不是在承认刑法因果关的认定直接等同于刑事责任的确定,而是作者认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与作为刑事责任的组成之一的刑事责任的根据的认定是在同一时间阶段和过程中、从不同角度对犯罪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