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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继承法》制定于1985年,其中规定了遗嘱自由原则及其限制性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是与当时的政治经济状况、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然而改革开放以来,各领域的体制改革不断深入进行,人们的物质以及意识生活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权利意识、法制观念不断增强。继承法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是有规定的,但仪依靠该限制遗嘱自由的条款是不够的,这一单一规定已经不能很好地对近亲继承权益进行保护,原有法制的弊端越来越凸显。
在这种背景下,本文以继承法的立法完善尤其是特留份制度在我国的构建为研究主题,从一典型案例“泸州遗赠案”入手,分析了我国在对遗嘱自由限制方面的立法现状及其不足,并通过对国外关于遗嘱自由的限制——特留份制度的介绍,明确了两种制度的区别以及联系,在此基础上得出“我国应尽快建立特留份制度以完善现行法律制度的不足”的结论,并在借鉴国外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从特留份制度的权利人、份额、计算标准、权利保护等多方面入手,就如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特留份制度展开详细论述,做了具体构想。
本文的正文丰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旧案重拾、提出问题。该部分对曾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泸州遗赠案”的基本案情及其最后的判决结果做了全面介绍,并对该案引发的正反两方面的争议进行了评述,最后以一个比较清晰、理性的方式引出了对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更深层次的思考。
第二部分:为了避免类似“泸州遗赠案”所引发的争议的再度出现,我们有必要对遗嘱自由及其限制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故该部分主要是对遗嘱自由及其限制进行了阐述。首先对遗嘱自由的含义、分类等进行定位,通过遗嘱自由的社会意义来肯定遗嘱自由的存在。与此同时,更对限制遗嘱自由的必要性进行法理分析,并对国内外遗嘱自由的限制性规定做了介绍。
第三部分: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主要体现为必留份制度与特留份制度的存在,故该部分主要介绍了必留份制度与特留份制度的关系,在对二者的特点、性质进行归纳的基础上,对两种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比较分析,为下一部分的撰写打好基础。
第四部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都只是前奏,解决问题才是关键,故该部分才是本文的丰体,介绍的是特留份制度在我国的构建问题。首先是对特留份制度的基本方面进行阐述,指出其存在的理论及现实依据,紧接着便对特留份制度的设立进行了具体构想,包括主体、份额、保全、放弃、时效等方面,最后以特留份制度与必留份制度的并存结束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