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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律制度中,一般将国际投资分为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分别进行研究。但从历史上看,绝大多数国际投资条约并未对投资进行区分,且少有将其适用对象限制在直接投资范围之内;实际上,持有债券的证券投资等间接投资形式被纳入投资条约等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时间甚至比某些直接投资形式更早,直接投资直到二十世纪中期,才成为了投资条约的重要调整对象。因此,就国际投资法律实践来看,对投资条约调整对象的研究不应该仅仅限于直接投资。 现代经济中,越来越多的产业都需要金融业的支持以得到更大的发展。经济活动的核心已经从物质产品的生产转变为金融资产等财富的管理、流动和增值。这种趋势意味着近年来金融发展势态远远超过了实体经济的发展。就投资领域,金融投资已经成为了现代投资概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相较而言,金融投资往往并不会带来技术等附随利益,东道国也难以对其实施有效管制,还可能面临着大量金融风险的出现。 当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出现在国际经济舞台上时,就意味着我国必须通过合理推进金融自由化实现金融业的全面开放。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内容,金融投资已经成为了现代投资的主要形式,金融投资自由化则是推行金融自由化的重要环节及组成部分。国际投资的发展,不应当忽略金融投资。因此为了保证国际金融领域及经济的稳定发展,在必须要实行金融自由化的趋势之下,国际投资法制的发展应当重视金融投资自由化的发展。 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启动开始,就受到了各国极大的关注,不仅仅因为谈判双方是现今世界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代表,更因为这场谈判的结果将会对国际投资法制产生重大的影响。金融投资自由化一直是双方最具争议的焦点所在,也是美国目前最为积极推动的项目。而中方认为,直接实现高程度的金融投资自由化会给国内金融市场和国内经济带来极大的冲击。故即使是2012年美国修改了其BIT模板,双方依旧没有就有关金融投资问题达成共识。 在正在进行的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双方对推进金融投资自由化进程存在着不同的态度。签订以美国2012年BIT范本为基础的双边投资协定是美国推行投资自由化最主要的手段,因此,该协定范本直接反应了美国在各投资谈判中的立场和诉求,包括此次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实际上,美国高标准的BIT范本是为了要求缔约方对国际投资行为实行最低限度的监管和控制,其对金融投资自由化的诉求既反映了其对海外金融利润的追求,也是对发展中国家国内金融投资领域开放程度过低、国家对内外资待遇不同的抗议。 对国际金融投资自由化态度的不同,实质上是两国国内不同的金融投资法制体系之间的博弈。由于中美两国在金融体制、金融市场以及国内金融投资法律体系等方面的差异,中国签订带有金融投资自由化条款投资协定,实现金融投资自由化,加之国内金融投资法律的不完备难以抵御来自国内金融体制的缺陷、金融体系内部的自身脆弱性以及投资者的有限理性三个方面的风险,会使国内金融体系受到极大的冲击。 双边投资协定是现今国际金融投资法最主要的渊源。在中美双边投资协定的签订势在必行的背景之下,中国应当针对签订该协定可能遭遇的国际金融投资自由化风险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其重点在于:明确中国应当审慎对待国际金融投资,既不能闭关锁国,也不能大刀阔斧的实现自由化;推行金融投资自由化,首先要从制度上做好准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制体系,使金融投资活动有法可依,使国内金融监管机构能够实现有效监管;同时,为了加强国内应对金融投资自由化风险的能力,除了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做出要求,也必须坚持深化国内金融体制的改革,加强国内金融市场抵御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