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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救济制度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不动产物权的必要途径。《物权法》确认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也规定了一些相应的法律救济制度。但这些法律救济制度经过这几年的实施,在司法实践中仍出现许多问题和困境,而学界对于不动产救济制度的探索大多止步民法领域,企图弱化行政因素在不动产登记救济制度中的作用。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产物,因而行政救济是其法律救济途径中必不可少的手段。本文试图侧重从行政法角度对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救济制度展开讨论,以期对不动产登记救济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引言部分对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救济制度的研究现状、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作了简要概述。第一部分以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含义为立足点,梳理了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原因类型。接着从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原因入手,归纳出造成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原因是登记当事人的过错和登记机构的过错。第二部分比较导致不动产登记错误的不同原因将因登记错误产生的侵权行为分为因登记机构过错形成的侵权责任和因登记相对人或第三人的过错与登记机构错误登记共同引起的混合侵权行为。对侵权行为合理的划分,是对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救济制度探讨的重要基础。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在不动产登记侵权之诉中存在的两个问题:不动产登记行为的行政可诉性和不动产登记案件中行民交叉问题的解决机制。从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法律属性、法律规定、行政行为的特征等方面来论证不动产登记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更延伸分析了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登记行为的审查对象。行民交叉问题是不动产案件中最为复杂的问题,制度的原因、立法的缺失、经验的不足和认识的错误都是导致其错综复杂的重要因素。通过比较分析各种审理模式的利弊确定此类行民交叉案件的审理应当主要以先民后行为主,辅以先行后民。还提出了法院在审理时应有效利用现有的法律制度、法律原则,并积极发挥审判委员会的协调作用。第四部分侧重对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中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进行论述,包括登记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的范围及方式和追偿机制。首先对登记机构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析,认为登记机构的归责原则是以违法原则作为基本原则、无过错责任作为补充原则。其次对登记赔偿请求人在范围上进行了确认,区别了登记赔偿请求人与行政诉讼原告,阐述了我国现行法律对登记赔偿请求人的相关规定,还分析了影响登记赔偿请求人的各种因素。继而对登记赔偿义务机关进行阐述,分析了登记赔偿义务机关存在的两个问题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法。再次确定了登记机构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方式。最后对追偿机制进行了探讨,比较追偿对象的区别将追偿分为对登记申请人的外部追偿和对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内部追偿,同时厘清了追偿的程序,并提出了追偿中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