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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是一种常见的财产型犯罪,而且具有悠久的历史,刑事立法对它的规范也出现得较早,对其的研究也一直是刑法分则中的一个热点内容。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安全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诈骗行为也渐显时代的特征。因此为了实现刑罚的目的,完成时代赋予刑法的使命,实现和谐安定的社会目标,在当前加强对诈骗罪的研究显得愈发重要。在本文中,笔者将就诈骗罪研究中的部分问题进行探讨并给出相关建议。本文共计三万余字,除前言和结论外,包括了以下三章:第一章是对诈骗罪构成要件部分要素进行解析。在此部分,笔者主要就诈骗罪的主体、对象以及行为进行研究探讨。在诈骗罪的犯罪主体研究部分,主要就单位是否能成为诈骗罪的主体进行分析,从单位自身的独立人格属性、刑罚的目的、社会危害性、法律依据等四个方面论证了单位成为诈骗罪犯罪主体的合理性;在对诈骗罪的犯罪对象研究部分,主要对“公私财物”的理解进行阐述,分析了“公私财物”的性质、范围,并对一些特殊的物如不动产、无体物、违禁品、基于非法原因的给付物、虚拟财产进行了介绍。对于“财物”在诈骗罪中是否包括了财产性利益的问题,笔者赞同我国刑法中的“财物”并不包括财产性利益,但是财产性利益应当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对此我们必须加快立法的完善,才能全面的保护财产安全。在诈骗罪的犯罪行为研究部分,笔者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欺诈行为的特征分析,在此笔者从欺诈行为的对象、实质、程度、类型和方式等多方面对其进行了分析;二是“诉讼欺诈”不构成诈骗。从诉讼欺诈与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与欺骗的对象不同、“骗”的因素并不能当然将诉讼欺诈认定为诈骗罪、被害人对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认识不同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得出诉讼欺诈不宜作为诈骗罪处理的结论。第二章是对诈骗罪刑罚的研究。笔者提出了以下观点:现有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规定较重必须要适当的调整,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符合刑罚发展的趋势;对罚金刑的设置缺乏科学性,提出我国应当增加罚金刑的处罚根据、相对确定罚金刑的数额、并考虑引入易科制度来解决罚金刑的执行问题。第三章是对多次小额诈骗行为的入罪研究。分析了多次小额诈骗行为入罪的合理性,从其社会危害性大,“次数定罪”引入的必然性以及多次小额诈骗行为入罪的理论基础等角度论证了其入罪的理由,随后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多次小额诈骗行为的特征,对其具体的罪名表述和刑罚配置进行了设计。本文的最后给出了完善后的诈骗罪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