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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是一个家庭重要的生存场所和主要的财产之一,随着房产价值与日俱增,夫妻之间因房产归属造成的纠纷日益频繁。夫妻之间进行房产约定往往寄托着夫妻双方对未来婚姻生活的美好希望,对家庭长久和谐稳定的期许,看似是财产约定,其实和夫妻身份关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然而,实践中夫妻房产约定形式自由多样,实务审判中对其性质认定也不尽相同。有将其认定为赠与合同的,也有将其认定为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抑或是将其认定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不同的定性,会导致不同的法律适用,实务中的审判结果自然也不相同。与此同时,理论界对夫妻房产约定的性质和效力问题也一直争论不休,至今没有统一的标准。而且,夫妻房产约定问题不仅发生在夫妻内部,还极有可能和外部第三人发生纠纷,所以寻求物权变动、交易安全与夫妻意思自治之间的平衡关系也成了目前备受关注的话题。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通过案例的引入与分析,介绍司法实践对夫妻房产约定行为的定性现状,也揭示当前出现的同案不同判问题,以及原因所在,由此引出争议问题,点明本文主要研究的问题和研究范围。第二部分是对夫妻房产约定的性质进行界定,通过分析比较其与赠与合同、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夫妻财产制契约等概念,由此明确夫妻房产约定不能定性为赠与合同,也并非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而应该归入夫妻财产制契约的范畴。然后具体分析,通过对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概念特征,立法模式的讨论与分析,对反对将夫妻房产约定认定为夫妻财产制契约的理由进行逐一反驳,并且发现夫妻房产约定与夫妻财产制契约特征上的相似之处。进而得出结论,除非夫妻双方在房产变动的约定中明示订立的是赠与合同,否则夫妻房产约定应推定为夫妻财产制契约。第三部分主要探析了夫妻房产约定的效力。因夫妻财产制契约可以直接引发物权变动,无需公示。那么属于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房产约定,自然也能直接引发不动产物权变动。对于物权变动的原因及效力,因取决于夫妻双方意思自治,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采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协议生效即时发生物权变动,无需另为公示,但是内部与外部效力应该有所区别。在夫妻内部虽然可以直接变动物权,但是为了防止受让方的不诚信行为,借婚姻骗取房产,应规定相关撤销事由。对外效力上,当涉及第三人时,首先明确第三人应是涉及交易行为的人,非夫妻双方和他们的继承人。未经公示,不得对抗房屋善意取得人,同时,应当允许责任财产债权人撤销夫妻利用房产约定来进行逃债的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