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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带动了国际服务外包的蓬勃发展,而国际服务外包的兴起又对GATS发起了猛烈的冲击和挑战,GATS的很多缺陷日渐凸显,如电子传输服务提供模式的区分,服务分类表的滞后性,难以确定服务外包原产地以及国际服务外包自由化的限制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成了制约国际服务外包发展的瓶颈。要发展国际服务外包,我们就必须对GATS现有国际服务外包规则进行适当的完善。对于服务提供模式区分问题,在GATS成员方将电子传输服务归于模式1或者模式2达成共识之前,我们的权宜之计是各成员方对模式1和模式2做出相同或相似的承诺。针对服务分类表问题,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将GATS承诺表根据新的CPC1.1分类表进行更新,然后在GATS服务分类表中直接对相关服务做出规定,或者把相关服务视为对W/120中已规定之服务的投入。要正确认定服务原产地,我们就必须要将“实质性投入”和“来源身份”两大要素纳入到服务原产地规则之中。同时,为了加快国际服务外包自由化进程,我们可以对ITO和BPO服务中的跨境交易作出目标化承诺,或者更大胆地作出一项水平承诺以确保普遍的跨境交易自由化。针对我国国际服务外包相关立法尚存的诸多缺陷和不足,为了适应我国国际服务外包发展的现实需要,我们在完善相关立法时,尤其要注意个人数据资料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外包企业税收,劳动等方面相关服务外包法律的制定和完善,努力营造有利于我国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国内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