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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作为一把双刃剑,在利于保护小股东的同时,也容易被个别股东滥用以达到非法目的。因此必须设计出防止其被滥用的制度,前置程序就是其中之一。前置程序能够减少不必要的诉讼,也能够促使公司提起诉讼,同时也有利于避免滥诉。就我国公司法律制度而言,股东代表诉讼的引进十分晚近。直至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新公司法才首次引入该制度,该法对前置程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152条。然而该条规定过于笼统,由于我国公司实践不够成熟,理论准备尚不充分,为了适应现代公司法的发展趋势,弥补法律规定的漏洞,有必要在借鉴外国立法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为我国公司法及诉讼法的完善作好学理准备。代表诉讼制度有待深入研究的理论问题尚多,出于篇幅和学识所限,本文仅就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作简要论析,希望对代表诉讼在我国的运用有所裨益。本文由序言和正文两部分构成,其中正文部分的结构如下:第一部分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作一个整体上的介绍,从股东代表诉讼发展过程中概括出它的制度价值。在此基础上,引出前置程序,并指出股东代表诉讼的特性决定了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必须履行前置程序。第二部分主要对前置程序的主体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分别是对前置程序的申请人和申请对象的界定和范围进行分析。着重结合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则。并针对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请求对象的立法缺陷提出相对建议。第三部分开始进入到程序性解析。这一部分对前置程序的重要步骤——股东申请作了详细分析。主要问题涉及适用的事由、请求权的等待期限、股东向公司提出的请求程序以及公司对请求不同态度的法律后果。其间各部分结合外国和我国的情况分别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主要阐述前置程序中的豁免问题。首先引出豁免的制度价值,然后结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做法,对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作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