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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视合伙的历史发展沿革,经济效用试剂检验出这一传统的企业组织形式的生命力。现代市场经济在迸发出巨大的能量同时,它对市场主体的包容性也是巨大和多元的——个体制、合伙制和公司制等现代企业组织形态,皆彰显“经济社会人”的权益和责任的二元体精神。合伙制尤其是有限合伙制的复兴嘉年华在市场经济国家即大陆法系国家抑或英美法系国家,大显用武之地。最早兴起风险投资业的美国和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为各自的市场主体开拓自由空间,相继颁布、认可类似有限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为有限合伙制度化作出了先驱性贡献。有限合伙的优势决定了在我国引进的价值思考。风险投资、创业基金和高科技产业等基于经济价值选择有限合伙。首先,有限合伙拥有独特的治理结构和高效的治理效率;其次,典型的市场经济组织形式即公司制能与有限合伙制联动互通,具有制度创新价值;最后,有限合伙企业的单层纳税待遇是优厚的。处于转轨经济的中国肩负高速发展市场经济使命,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适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解决了市场经济发展风险经济的制度障碍。商事制度化障碍解决后,继之狭隘性的矛盾调适迫切需要修改原《合伙企业法》。为了刺激投资者的投资热情,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新增一章,全新定格有限合伙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合法地位。动态博弈在市场域中交替演绎,回应性立法措施暂时实现了主体利益的均衡。有限合伙舶自西方,在我国颇有超长发育,显得有几分移植排异和水土不服。有限合伙及其有限责任保护是扩大,还是缩小和控制,立法供给陷入两难境地。探查有限合伙要义,首先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在具体合伙控制行为情境下(有类型化的趋势),负担的责任是不对称的。其次,基于人合性和资合性企业信用基础的维护,有限合伙人必然会在类型化或者列举式的行为中,涉略合伙事务执行权的控制,渗透乃至逾越法律电网;对应的是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责任减负的呼声日益加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和无限责任、有限责任的矩阵组合,实现合伙主体的利益均衡。国外有限合伙责任的负担标准值得借鉴,结合我国实际,对有限合伙责任的法律保护和控制可以有立法供给强制性规则和协议选出任意性规则两种选择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