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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破产立法宗旨和理念的转变,我国破产法引入重整制度,以破产预防和企业拯救为价值取向,注重平衡债权人、债务人、股东、职工等多方之间的利益。企业的退出机制日趋完善,相比破产清算中的拆分变现,破产重整可以更好地保护困境企业的整体价值或者营运价值。总的来说,我国企业破产重整模式缺乏创新,一些企业陷入困境时不能选择合适的重整模式。从我国企业重整实践来看,传统的存续型重整占据很大比重,尽管存续型重整发挥了明显的实际运行效果,但其缺陷如效率低、成本高、余债责任等在某些企业重整案例中较为突出,在适用中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设置重整制度的意义在于挽救债务人企业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避免其因破产清算造成更多不良社会影响,同时债权人也能获得较之清算更多的清偿。然而,挽救企业并不局限于某一种方式,因为重整的实质作用是要挽救债务人所经营的事业,并非形式主义地维持债务人企业本身的存续。因此,摒弃重整就是要维持原有企业外壳存续的旧思维定势,有利于探索多元的更高效的重整模式。 文章采取文献研究、对比研究、实证分析以及归纳总结等方法,对出售式重整进行立法研究。美国联邦破产法第363条对出售式重整进行法律规制,通用汽车公司重整案是美国历史上的经典案例之一,通用公司采用出售式重整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立足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不难发现我国破产法框架下存在出售式重整的适用空间,并且已经有了相关的司法案例。出售式重整的司法审查标准是适用中需要把握的难题,主要涉及资产出售范围的审查和资产出售条件公允性的判断,这直接影响债权人获得清偿的程度。出售式重整属于重整而非清算,是一种新型的重整模式,应当在重整法中立法规制。该重整模式不但没有偏离重整制度的宗旨,反而更符合重整制度的理论基础,即营运价值论、利益与共论和社会政策论,具体来讲,出售式重整有利于维持企业作为营运实体的财产价值,有利于实现各主体利益的均衡和最大化,有利于保护社会资源和维护社会稳定。培育出售式重整的立法理念,弥补我国关于该重整模式的法律空洞,以期出售式重整成为帮助困境企业重生的一种有效拯救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