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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在推进试点工作的过程中,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受理数量逐渐增多,司法部门通过实践不断总结民事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和案件类型。但是对于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认定,即何种类型或纠纷的案件应当被考虑纳入的问题,仍然存在标准不一、众说纷纭的情形。因此,本论文结合我国不同效力的立法规定、司法裁判文书中对受理案件的考量因素、美国和德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及对公共利益的判定,以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为切入点,剖析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质标准,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一部分以立法文件、司法裁判文书为主要研究对象,搜集、整理和分析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归纳了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现有规定的特征、各地法院认定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考量因素,并从判决书和裁定书中总结了不同类型的案件被裁定受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原因。第二部分为域外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研究。从保护公共利益的不同诉讼模式、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特征和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差异三个角度探讨美国、德国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受理案件的类型和对“公共利益”的立法和学理研究上为明确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标准、深入理解社会公共利益提供借鉴。第三部分重点论证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标准。以私人利益、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切入点,从历史发展、立法解释等角度分析私人利益、国家利益不宜作为民事公益诉讼保护法益的原因,并最终提出民事公益诉讼受理案件的应然标准,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可以是现实的损害或可能发生的危害和危险。社会公共利益受损起因于民事违法行为还是行政行为是区分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因素。第四部分进一步探讨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判定方法。在立法规定和学理研究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定义或内涵都具有模糊性,难以统一各家之说并最终准确概括。但仍然可以通过特征化和外延研究来判定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征包括受益对象的不特定性、利益内容的共享性、利益分类的层次性等。从现有法律法规中概括出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延,包括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公共资源与环境、公共道德等利益形态。第五部分提出了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制度的若干反思或建议。首先,在民事诉讼法以列举和概括的方式归纳受案范围标准的基础上,实体法在规定新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应尽量避免与民事诉讼法、其他法律法规的社会公共利益内涵相冲突。其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受理的实质标准,实践中应当明确排除的案件有行政违法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侵害国家利益的部分案件、侵害部分群体利益的案件;应当考虑纳入的案件有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和劳动合同纠纷。最后,新型案件的纳入需以社会公共利益的利益形态范围为界限,避免造成立法的冲突与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