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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航运市场上,一些大的航运组织和大宗货物贸易商会均制定有适用于不同的货类、航线、租船方式的标准租船合同格式,作为双方磋商洽谈的参考基础。航次租船合同中,使用最为广泛的是金康94租船合同。
金康94租船合同比以往的金康租船合同更为偏袒船东利益,其核心问题在于合同中的装卸时间和滞期费条款缺少对承租人的免责。具体包括装卸时间的起算,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装卸时间的中断,装卸时间的止算及滞期费支付,而且金康94租船合同,不利于承租人对贸易对方的装卸工作进行有效控制。所幸的是,金康94租船合同只是协助船租双方的谈判,而不是非要遵守的强制性规范,所以承租人就可以灵活运用契约自由原则来趋利避害。在合同中列明可以中断装卸时间和滞期时间的事项,增加承租人的免责条款,延长滞期费的支付时限,根据需要增加一些影响装卸时间的条款,避免滞期的产生。另外,租船合同应以买卖合同中运输条款和装/卸条款为基础,以约束贸易对方的装卸时间和滞期费。
本论文的写作旨在探讨采用金康94标准租船合同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之改变单方面偏袒船舶出租人利益的局面,最大限度地平衡船租双方的利益。虽然国际上有多种标准航次租船合同格式,但内容大体上是相通的,掌握好金康94租船合同,也会对从事其他散杂货租船运输的行业具有参考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