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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152条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作了详细的规定,使中小股东的权益得到有力保障。但就现实情况来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他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仅会直接损害公司的利益,同时也会导致母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受损。在此种情况下,单靠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不能完全解决母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的问题。而起源于美国的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为这一难题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思路。股东双重代表诉讼通过直接赋于母公司股东,一种超越公司内部控制的司法救济权,对其进行保护。其可以对母公司遭受的损失进行有效的弥补,并对子公司从事违法行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等造成一定威慑。本文由导论、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组成,正文主要包括以下六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关于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研究意义的介绍。列举了我国现实中出现的一些股东双重代表诉讼案例,并对其进行了详细分析。第二部分是关于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考察的介绍。其中包括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概念、特征以及其在国外产生、确立及发展的整个过程。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支持和反对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各种理论学说。第四部分介绍了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的立法缺失及其在中国立法的必要性。第五部分主要介绍了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的立法建议。主要包括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当事人资格、前置程序及公司决定的效力等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