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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对毒品犯罪严管严控和重刑规制的背景下,犯罪分子为牟取暴利,不断通过迭代更新原料配剂、改变生产工艺等手段提炼制毒物品,为毒品市场提供制毒来源,制毒物品犯罪也成为毒品治理犯罪圈的又一高发罪名。麻黄碱是制造苯丙胺类毒品的主要原料,麻黄碱类制毒物品的数量作为影响罪量要素的重要因素,是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指标,研究含麻黄碱类制毒物品犯罪的数量认定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我国含麻黄碱类制毒物品犯罪案件的司法案例来看,实践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盲目参照适用毒品犯罪不以纯度折算的数量认定规则,重刑主义影响刑法特殊预防效用的实现,量化规则的混乱适用导致判决量刑失衡。究其原因在于制毒物品含量鉴定尚未全面普及,“纯度论”数量规则的类型化适用受到阻碍。鉴于目前我国含麻黄碱类及其他制毒物品数量认定规则的适用乱象,本文从实务中大量存在的争议性裁判入手,批判性地反思了制毒物品犯罪中适用“数量论”量化规则的利弊,由此探讨“纯度论”量化规则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具体适用路径,从而提出应当构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纯度论”制毒物品犯罪数量认定规则,并最终对争议性裁判案件适用“纯度论”量化规则进行矫正,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目的,维护司法公正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