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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世界刑法史上起源古老、范围普遍的一类犯罪。近年来,盗窃犯罪呈现出日益增加的趋势,而且其犯罪形式多样,给社会秩序带来恶劣影响。其中入户盗窃作为既侵犯公民财产安全又侵犯公民住宅安宁权的犯罪,其严重程度远大于普通盗窃,甚至在实践中易转化为抢劫、强奸等侵犯人身权利的恶性犯罪。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作为特殊盗窃类型加以规定,并对其取消了盗窃数额的限制。其后,结合该法条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适用情况以及实践中遇到的问题,2013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盗窃解释》”),对入户盗窃做了进一步规定。但是对于入户盗窃行为的界定,理论界仍然有很多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相差甚大的司法判决。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争议性的问题展开讨论。本文将主要研究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入户”行为的界定、入户盗窃犯罪的停止形态、入户盗窃与其他犯罪的界限。本文第一章主要是对入户盗窃犯罪成立的认定。首先,就“入”的认定而言,合法进入他人住宅的不宜认定为入户盗窃行为的“入”;“入”的行为在主观意图上要有非法性,但是不要求必须是盗窃故意或者与盗窃罪责相当的犯罪故意,只要是一般违法性故意即可;“入”的具体行为方式上不要求对户造成物理破坏,也不要求行为人身体进入户内。其次,就“户”的认定而言,“户”具有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属性,但是家庭生活不能等同于家庭成员的生活,不要求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具有血缘关系;家庭生活不是必然要求有供饮食起居的物质生活设施;家庭生活不要求连续居住,有间隔但不间断即可。其后具体讨论了特殊场所能否认定为“户”的问题。酒店、宾馆房间一般不能认定为“户”,但是在客人长期租赁酒店、宾馆房间的情况下,该房间可以作为“户”加以认定;商住两用房能否认定为“户”要结合营业区域和营业时间具体分析;合租房对于合租成员盗窃而言,一般不能认定为“户”,但是对于合租成员之外的行为人盗窃而言,则可以认定为“户”;集体宿舍也具有提供宿舍成员家庭生活和整体对外排他的属性,宿舍成员之外的行为人盗窃的,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户”。最后,就入户盗窃犯罪的成立与入户盗窃对象的关系而言,虽然刑法取消了对入户盗窃的数额限制,但是不代表入户盗窃的行为对象完全没有价值要求,入户盗窃的行为对象也要求是有价值的财物。本文第二章主要阐述入户盗窃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入户盗窃存在既遂与未遂,并且是结果犯而非行为犯。本文依次讨论了犯罪既遂标准的理论学说、盗窃罪既遂标准的理论学说,通过对上述学说的比较分析,认为盗窃罪的既遂是行为人实际控制了财物,并以此为前提得出入户盗窃的既遂是行为人将财物从户内带出。本文第三章讨论了入户盗窃与转化型抢劫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界限问题。入户盗窃与非法侵入住宅罪在侵犯的法益、主观意图以及客观表现形式上都有诸多不同。关于入户盗窃与转化型抢劫罪的关系,首先,构成转化型抢劫罪要求之前行为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之一,因此犯罪主体应当年满16周岁。其次,应当对入户盗窃向入户抢劫的转化作较为严格的限定,行为人“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发生在户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