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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理论发展历史较为悠久,已经成为合同法理论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无论学界还是司法界,对于情势变更原则也是一直秉持肯定态度,并在实践中作出过相关判例。近年来随着国际社会金融危机在全球的蔓延,最高人民法院开始谨慎地承认情势变更原则在民商合同中的适用。2009年2月9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司法解释,首次以条文形式明确了情势变更原则。然而该制度在我国的立法远远达不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速度的要求。因而完善该制度的立法对于我国具有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从全文整体来说,将理论和案例结合起来阐述我国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制度。该文采取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以此作为研究方式来寻求实际问题的解决方法。具体来说,论文先从一个实际发生的具体案例入手,来论述情势变更的六大适用条件,进而提出情势变更的适用所引发的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法律效果,诸如再交涉义务,变更或解除合同。再结合我国目前关于情势变更的实践现状,进而提出具体适用情势变更过程中应遵循谨慎适用,并区分其与相关概念。最后在前两部分的论证和分析基础上,提出笔者关于情势变更制度在未来的民法典中的立法构想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