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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提升,我国各项制度也逐渐完善,其中,工伤救济制度经不断发展和完善,已经形成一种以工伤保险赔偿、普通人身损害赔偿及企业工伤责任商业保险三种方式为主要方式的复合赔偿体系。在工伤救济制度中,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两种救济方式占主导地位,是救济制度的重要内容,且二者之间的适用关系直接决定工伤救济制度的价值取向和功能选择,因此,如何构建二者之间的适用关系是各国学者所关注的问题。就我国的研究现状来说,我国在构建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上可以依据的法律较少,且各学者的理论观点存在差异,致使我国目前没有较为统一的观点定义两种救济方式的适用关系。工伤保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工伤损害时的工伤职工及其家属提供一系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工伤保险赔偿是工伤保险的重要组成内容,是由国家建立起来的工伤保险基金,在职工遭受工伤损害时对其进行经济赔偿,以保障工伤职工基本生活权益。工伤保险赔偿有三个发展阶段:雇主过失责任、雇主无过失责任、工伤社会保险,在工伤救济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过程中,工伤保险赔偿逐渐成为工伤救济制度的主要赔偿方式,在工伤救济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在法律关系中,工伤损害具有工伤保险法律关系和民事侵权法律关系两种,因此,工伤事故发生后,受损职工及其亲属有两种请求损伤赔偿的方式,一是请求工伤保险赔偿,赔偿主体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属于社会法,由工伤保险法律调控;二是请求人身损害赔偿,赔偿主体是用人单位或造成工伤事故的侵权第三人,属于私法,由民事法律调控。工伤保险赔偿和人生损害赔偿两种赔偿请求权发生于不同法域,赔偿义务主体多样,责任分配方式及承担方式也存在诸多差异,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出现广义上法律竞合的现象。此外,由于二者在法律关系、制度价值、功能、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及标准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构建二者之间的适用关系时,不能以其中一种赔偿方式为主体,而应当把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两种救济方式结合起来,充分考虑其利弊关系,从而使两者互相协调、互相配合,达到构建完善适用的工伤救济制度的目的。就我国现存法律而言,《劳动安全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均对工伤事故的处理办法进行规定,并对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进行说明,但却未对二者之间的适用关系进行确切规定,因而在处理相关事故时,不同地区处理方式存在差异,导致同一事故或同类事故的判决结果存在差异,我国司法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遭到怀疑。为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二者之间的适用关系,完善工伤救济制度,我国应以目前存在的二者之间的适用关系的四种处理模式为基础,以工伤职工的权益为着手点,结合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适用关系,切实保证职工权益。在本次研究中,本文将从工伤及工伤保险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为切入点,以论述构建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为中心,对目前存在的四种适用模式进行比较,并对我国目前在立法及司法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针对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何构建二者适用关系的建议,希望对完善我国工伤救济制度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