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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责任、违反“通知-删除”义务后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违反“知道-删除”义务后应承担的责任。法律尽管已经具有详细的规定,但是实践总是多样的。在法律实践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定位是复杂的,同时面对不同的实际情况,如何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也确实需要法官们的严格斟酌。本文将从“QQ相约自杀案”入手,通过该案基本案情的介绍,以及对案件中一些主要争议点的分析,对本案的审理依据以及结果进行评析,透过仔细的分析让该条款在以后的司法实践过程中能够得到更合理的适用而并非误用,同时,通过对该案件的研究,提出了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一丝展望。 本研究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案情介绍以及主要争议点阐述。在该部分中,将“QQ相约自杀案”的案由、案件基本情况以及法院审理情况、审理依据等进行了详细的介绍,为后面的分析作出一个较好的铺垫。此外,还简要阐述了本案中的一些争议点,引出文章的中心部分。第二部分,对争议焦点所涉问题的分析。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之一。该部分主要通过法理与学理而非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作出阐述与分析。首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一个主体的分类,确定在本案中腾讯公司属于网络自动传输服务者,限定主体的范围以便作出更好的研究。其次,对网络自动传输服务者作出侵权行为时要承担责任提供理论依据,分别有主观依据、控制力依据以及风险一体化依据。第三部分,对本案中腾讯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进行评析。笔者根据网络自动传输服务者应该承担的责任依据对本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首先,客观上腾讯公司不应该运用其控制力;其次,主观上腾讯公司没有过错;再次,腾讯公司不应对此信息进行事前监督;最后,腾讯公司的不作为与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第四部分,对法院判决腾讯公司承担的侵权份额进行发散性思考。在本案中,法院根据腾讯公司的过错程度判定其承担责任的比例,这一判决依据与《侵权责任法》第36条所规定的责任承担形态相矛盾。在本文中的这一部分,将对第36条第2、3款所规定的“连带责任”进行深入的分析。第五部分,笔者对法院审理的评析以及对网络自动传输服务者责任进行了思考。首先,笔者结合上文的学理分析以及要件分析对法院的判决依据以及最终的判决结果进行了评析。其次,根据该评析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特别是网络自动传输服务者应该承担的责任要件与责任形态进行深入的思考,并提供立法上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