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林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及流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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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地使用权是权利人在林地从事经营活动、享有收益的权利基础,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背景下,体现为林地承包经营权。我国林业现代化、规模化发展,要求优化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制度。随着“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理念的提出,将承包经营权中的经营权分出再流转是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改革方向。分析现行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研究如何进一步分离承包权与经营权,加速经营权流转,是“美丽中国”视域下优化林权制度的重要课题。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体现为各类流转形式,可分为承包经营权整体流转和承包经营权分离流转,因其以流转“承包经营权”为中心,可称之为“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现行制度难以适应“三权分离”、加速流转的时代要求,研究认为应当分两步以实现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第一步,应当在现行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框架下,全面推行承包经营权分离流转。承包经营权分离流转相较整体流转而言优势明显,推行分离流转将为制度改革奠定群众基础。研究以湖南省安化县为例进行调研分析,总结了地方上推行分离流转的问题及经验;再从全国层面对其推行的制约因素进行了分析;最后从国家政策及地方政策层面提出了自上而下全面推行承包经营权分离流转的对策建议。国家政策应定位承包权为保障林农稳定收益,定位经营权为促进林业发展;地方政策应从加强宣传教育、针对性地刺激承包经营权分离流转形式、发展地方特色涉林产业、鼓励农村合作社的发展等方面推广承包经营权分离流转。第二步,应当全面构建新时期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以经营权流转制度逐步取代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制度重构将面临林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主体交错、流转形式规定不科学、承包经营权主体复杂三重困境。结合全文,研究提出了建立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构想。首先,应统一林地所有权,稳定集体使用权;其次,应明确分离两权,限制承包权,开放经营权;第三,应区别流转对象,优化流转形式;第四,应当保障承包权人与经营权人相应收益,细化国家补偿金;最后,应当构建和完善系列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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