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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诉权论是关于诉讼出发点理论的话,那么既判力可以说是关于诉讼终结点的理论。因此,既判力理论对纠纷的彻底解决具有重要的作用,是诉讼立法和理论研究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内容。由于既判力理论长期以来未受到学者的重视,因此,我国关于既判力理论的研究成果还相当的匮乏,立法中也仅有一些零散的规定,并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完备的体系。在此基础上,本文运用比较和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着重分析了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客观范围和时间范围,并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努力探索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既判力理论体系。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介绍了既判力的概念和历史沿革,既判力理论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它是随着人类历史的变迁不断发展形成的。另外,引用各种学说,阐述了既判力的本质,并就此表明了本文的观点,认为既判力的本质包括实体法性质和诉讼法性质两个方面,而诉讼法性质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第二章是关于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在阐述了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相对性原则的基础上,着重论述了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的具体情形,即诉讼承担、诉讼担当、为当事人及其继受人的利益而占有标的物的人和诉讼之外的一般关系人。在此基础上,延伸到我国现存立法中关于既判力主观范围的规定,最后,结合前述理论和我国的司法实践,对我国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立法提出了笔者的观点。第三章是关于既判力客观范围。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既判力对物的效力,原则上仅限于判决主文。由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与诉讼标的理论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不同的诉讼标的理论会导致既判力客观范围的不同,因此,本文在引用各种诉讼标的理论学说的基础上,对两者的关系进行了探索性的阐述。在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扩张上,着重论述了既判力客观范围向判决理由的扩张,并且指出判决理由中抵消抗辩的既判力问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最后,在阐述了我国既判力客观范围的现状后,对既判力客观范围以后的发展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认为,在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并不适合赋予判决理由具有既判力。第四章是关于既判力的时间范围,确定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之时是既判力的基准时。在既判力时间范围扩张的具体类型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在侵权之诉中出现的后发性后遗症的损害赔偿请求的情形。同样,在总结我国关于既判力时间范围的现有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建议,指出,按我国的现有规定来看,我国既判力的基准时并非是事实审言辞辩论终结之时,而是法庭审理终结之时,这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判决的稳定性。既判力理论在诉讼法学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对当事人而言,它可以阻止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提起诉讼;对法院而言,它可以禁止法院重复判决。因此,对既判力理论的研究是权利安定的需要,是程序正义的需要,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