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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一女欲建立合法婚姻,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要件: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缺少其一,便构成瑕疵婚姻——这正是本文所要研究的对象。本文以婚姻的相关基本理论为切入点,首先界定了瑕疵婚姻的概念——由于婚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或第三者的违法行为,形成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要件的男女两性类似夫妻关系的结合。其次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介绍国外瑕疵婚姻立法的相关规定。再次介绍了我国瑕疵婚姻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在此基础上指出我国瑕疵婚姻立法的缺陷,并提出相关完善措施。本文共四个各部分:第一部分:瑕疵婚姻制度的理论基础。本部分重点讨论婚姻的基础理论,最后得出结论:第一,婚姻关系的本质是伦理关系,而引起婚姻关系产生的结婚行为则是要式民事行为,合法性不是结婚行为的本质要求;第二,婚姻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具有不同法律意义的概念,前者是一种事实状态,后者则是价值判断。第二部分:瑕疵婚姻制度的比较考察。本部分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瑕疵婚姻立法进行详细地介绍,通过比较研究发现:在结婚实质要件方面,两大法系均详细地列举了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具体类型——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对于重婚的认定,英美国家承认事实婚姻,所以重婚既包括法律上的重婚,也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大陆法系的德国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所以在德国重婚也应包括事实上的重婚,日本则不承认事实婚姻,在日本重婚仅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在结婚形式要件方面,婚姻法具有较强的国内法性质,各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形式要件差异较大,所以违反结婚形式要件的瑕疵婚姻的类型各不相同。在法律效力方面,为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愿、维护既成的婚姻事实、保护子女利益,现代各国婚姻立法均缩小了无效婚姻的范围;对违反结婚形式要件的瑕疵婚姻,因其社会危害性不大,所以,一般不将其认定为无效婚姻。第三部分:我国瑕疵婚姻立法现状。本部分主要从违反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瑕疵婚姻的法定事由、认定程序、法律效力三个方面对我国瑕疵婚姻立法做了详细介绍。第四部分:我国瑕疵婚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我国瑕疵婚姻立法的主要缺陷在于:违背婚姻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的类型过于简单;缺少对违反形式要件瑕疵婚姻的相关规定。最后,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瑕疵婚姻立法的几项建议:将非真意婚姻全面纳入法律规范范畴;详细列举违反结婚形式要件的瑕疵婚姻的法律效力及认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