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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范围内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累计投资额在上升,但项目落地率较低已成为公认顽疾,让PPP这一制度创新未发挥应有的经济、社会效益。实际上,正是地方政府的信用风险导致了项目落地率较低。本文首先分析了PPP合作协议的法律性质,从正反两个方面论证了其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得出政府信用风险的法律本质是一种民事违约,并列举了八种具体的表现形式:违反政府付费义务、违反配套投入义务、政府出资瑕疵、拒绝风险担保、项目唯一性风险、政策变更风险、协调不力风险、政府换届。其次,分析和总结了PPP最为成熟的三个国家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在公私合作方面的成功经验。再次,在确立政府信用风险控制的总目标基础上,提出了用契约化的手段、行政化的手段、诉讼及仲裁三种具体手段控制政府信用风险。其中,契约化的手段包括标准化合同、风险担保、政府支付保障基金、结构化出资、合同抗辩权、CDS信用违约互换;行政化的手段包括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价、上级财政代扣、行政问责机制。另外,还应注重长期的制度化建设,包括以共治理念推进PPP立法、建立社会公众监督机制、建立全国PPP信用信息平台、完善PPP项目民事赔偿和国家赔偿。最后,本文认为,只有将三种具体手段与长期的制度化建设相结合,才能“标本兼治”,最终解决政府信用风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