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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司法独立、公正和高效,提升司法权威,更有效、更充分、更完善地保护社会主体的正当权利,唤醒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仰,合理界定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主体的权利范围及相互关系,逐步形成现代化的、富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本文试图从法理学的视角,运用了历史分析、比较分析、法社会学等方法,根据我国转型时期的特点,站在政治体制改革的高度来认识司法改革的问题,从制度和体制上对我国的司法改革提出具体的构建。 本文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了研究,行文3万余字。一是推进司法改革的意义。主要体现在推进司法改革是依法治国的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改革司法现实的需要,是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需要,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二是司法改革的现状。在肯定司法改革在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建设取得成就的同时,指出司法改革面临的矛盾,主要表现为:中央动员型治理传统与司法独立之间的矛盾,依法治国与法外有法之间的矛盾,司法机关应在社会关系调整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与现实中处于边缘化地位之间的矛盾,巨大的改革热情与相关知识积累不足之间的矛盾,司法机关改革各自为政与司法改革应有统一的灵魂之间的矛盾。另外,还从现行法律的规制,意识形态的影响,权力调整中的位势失衡,改革成本的匮乏等方面论述了司法改革的约束条件,从而使得司法改革的制度和体制构建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三是司法改革的目标。主要从功能层面、性质层面和价值层面剖析司法改革的指标体系,依此为坐标确立司法改革的目标,确保司法独立、公正和高效。四是司法改革的战略和策略。主要体现为设立司法改革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制定全国司法改革纲要,修改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采取试点的方法、自上而下的方法、自下而上的方法,全面铺开的方法等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进行改革,正确对待西方法律制度及理论资源,做到既不盲目崇拜,又不一概否定,立足“扬弃”,正确处理德化教育、加强管理、完善程序与制度创新的关系,注重理论研究对司法改革实践的指导,将对司法腐败的情绪化的义愤渲泄转向对司法改革的建设性的审慎思考,用民族整体的智慧创造出富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与司法体制。五是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其一,主要论述了司法改革应当保障司法的独立性,处理好司法机关与其他各方面的关系,特别是要处理好司法机关与执政党的关系,相关制度设计的重心应集中于两个基本方面:一方面,建立和巩固向司法机构灌输执政党的方针政策,强化主流意识形态对司法渗透和影响的常规渠道;另一方面,为司法机构排拒个别党组织、特别是个别党的领导干部的不当干预,维护法律基本原则(包括程序上的规则)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要理顺司法机关与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既能防止司法权力失控,遏制司法专横及司法腐败的滋生与蔓延,保证立法的有效实施,同时又能避免立法机构的权力过于扩张进而影响司法机构独立地行使自己的司法权。处理好司法机关与政府的关系,注重司法对政府行政权力评价的范围的界定,研究政府权力决定司法机构物质资源供给,司法如何既能够配合地方政府有效地实施对本地的社会治理,同时又不至落入“地方保护主义”的俗套;丧失司法机构应有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保障法院系统独立。就宏观而言,指各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非依法定审判监督程序,不受上级法院和其它法院的干预;就微观而言,指法官依法独立审判,只服从事实和法律。改革人事任用制度,在人事任用上摆脱地方党政的束缚。其二,司法改革应当确保司法公正,同时阐述了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关系。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司法统一。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来实现司法公正。通过加强和完善人大的监督、加强和规范新闻媒体的监督、提升社会公众的监督意识,促进司法公正。其三,司法改革应当提升司法的权威性。对法院生效的判决必须执行,不能以实事求是等名义对生效的判决反复提审、反复查处。要准确界定注意司法机关的权限范围并提高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其四,调整、理顺法律机关之间的关系。其五,理顺各司法机关内部的权力关系。其六,司法改革要确保程序公正。“正义不但要伸张,而且必须眼见着被伸张。”遵循审判公开、质辩参与的原则,从审判要求及长远眼光来看,应取消审判委员会,代之以法官独任审判制,完善合议庭、调解制度,规范判决书的制作,建立一套公正的、合理的、充分反映效率要求的程序制度。最后,本文指出,我国的司法改革任重而道远。但我们也应看到,推进司法改革将会逐步拥有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背景,司法机关也在积极地调整自己的步伐,我国能够在不远的将来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