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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关系是基础的社会关系,婚姻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和前提。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多元文化和思想观念的不断开放,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受到了冲击,在不当利益和目的的诱惑下,夫妻双方可以轻易地采取虚假离婚的方式骗取权益、逃避义务,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离婚制度相关条件和程序的规定过于简易、过分自由的弊端,从而导致虚假离婚现象甚嚣尘上,由虚假离婚产生的矛盾纠纷易发多发,有的甚至造成了刑事案件乃至重大命案,损害了当事人及相关人的权益、破坏了婚姻秩序和社会秩序从而影响其和谐稳定。虚假离婚的频繁出现,不仅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还引发了许多学者的讨论,特别是在我国《民法总则》出台之后,许多学者诸如杨立新、王利明等都提出了虚假离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观点。我国立法目前仍然缺乏对虚假离婚的明确规范,主要表现为《婚姻法》和《民法总则》对于这一问题的相关规定尚且不完善。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虚假离婚的概念进行界定、总结虚假离婚的特征,再对其进行学理上的详细分类,对于虚假离婚和欺诈离婚进行了对比分析、总结了二者的区别以更加明晰虚假离婚的概念和特征。第二部分对于虚假离婚产生的原因和虚假离婚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通过分析产生的原因,可以帮助我们从根本上对虚假离婚现象进行了解;而分析虚假离婚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可以让我们认识到规制和预防虚假离婚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是关于虚假离婚法律效力的探析。首先分析了我国法律和实务关于虚假离婚的立法司法现状,由于虚假离婚法律条文的缺位,仅能对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总结我国实践中对虚假离婚的处理现状,通过对于虚假离婚法律效力的理论争议进行分析,总结出了三个争议焦点,包括《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能否适用于身份行为、否定虚假离婚法律效力的合理性分析、《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适用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从而得出本文关于虚假离婚法律效力的观点。最后第四部分,虚假离婚法律规制的不足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现行离婚制度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因此,通过规定离婚请求权的限制行使期限、设立离婚考虑期、完善离婚审查程序、促进离婚协议规范化、设立离婚无效制度等方式对离婚制度进行完善,可以更加有效地预防和规制虚假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