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念斌案看我国鉴定意见审查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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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案作为社会关注度极高的典型案例,历经8年审判、10次庭审,最终2014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念斌做出终审裁决,判决被告人念斌无罪,念斌也终于结束了8年的牢狱之灾。令福建高院做出无罪判决关键性的证据则是该案的侦查机关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都存在严重问题。鉴定意见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因其独有的专业性、科学性和中立性对刑事诉讼具有重要意义。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如念斌案中鉴定意见存在的诸多问题所导致的冤假错案不在少数,本文通过对念斌案中鉴定意见出现的问题具体案例分析,引发对我国目前鉴定意见审查判断的必要性思考,并结合念斌案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进行探讨,最后借鉴国外经验提出笔者对我国鉴定意见改革的几点建议。本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语构成,正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念斌案的案情介绍和案中鉴定意见所存在问题的归纳列举。在公安机关做出的鉴定意见中出现了检验程序不符合标准、检验结果造假、鉴定人签字造假等严重问题,曾作为定案铁证的鉴定意见经审查后实则漏洞百出。第二部分是通过念斌案展开对鉴定意见审查的必要性思考。从“鉴定结论”到“鉴定意见”的变化,已表明鉴定意见作为意见证据应当被审查的必要性。结合我国法律与实践现状,发现我国现行鉴定体制存在自侦自鉴、鉴定启动权配置不均的严重问题,这也是鉴定意见出错的根本原因。第三部分结合念斌案中鉴定意见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两方面深入探讨对鉴定意见审查判断的标准。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法定资质、检验程序合法、文书形式要件合法都是鉴定意见具有证据能力的法定要求。而鉴定人出庭作证和被告方专家辅助人的鉴别意见都对法官对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判断起到重要作用。第四部分从念斌案得到的启示中提出对我国鉴定意见的改革的几点建议,建议分别从改革我国鉴定体制和完善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程序两方面考虑。首先从审查必要性根源即我国现行鉴定体制的缺陷出发,包括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和鉴定启动权配置两大问题。参考国外鉴定机构的设立,建立我国独立统一的国立司法鉴定中心,摆脱侦查机关的职权控制。而在鉴定启动权配置上,保留但制约公安机关、检察院的启动权,强化被告人司法鉴定的参与权,有利于在诉讼中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的公平质证。第二,从鉴定意见审查本身尚需完善的质证程序出发,我国新修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制度和专家辅助人制度,但具体内容尚需细化。再者,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庭前开示制度,有助于控辩双方展开充分的法庭质证。此外,保障律师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权弥补被告人在诉讼中的不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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