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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传统婚嫁习俗的一种,婚前给付彩礼历经了长久的历史演变。在婚姻关系尚未缔结之前,女方彩礼由男方给付的风俗,直到现在仍然盛行。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开放,彩礼给付数额逐年增多,人们的性观念也更加开放,现实社会生活中尚未缔结婚姻关系就共同生活的年轻男女比比皆是,而且“闪婚”、“闪离”的现象也越发常见,因此这也是返还彩礼纠纷日益增多的原因所在。虽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早就于2003年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并于第十条规定了处理彩礼返还纠纷的规则,但该彩礼返还规则较为简单、粗疏,在许多有关彩礼纠纷案件关键细节方面,例如彩礼范围的确定、共同生活概念以及如何确定返还比例等,都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实践中存在不少争议,甚至在此类案件中由于法官不合理的自由裁量权,出现了大量同案不同判等情况。本文以“彩礼返还裁判规则研究”为主题,通过选取重庆市101份案例样本展开分析,正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彩礼的概述,第二部分是彩礼返还的司法实证检视,第三部分是彩礼返还立法现状评析与既有裁判规则的不足分析,第四部分是相关完善建议。第一部分为彩礼的概述。首先是对彩礼成因进行了总结,分别从历史原因和现实根源两方面进行分析。其次分析了彩礼的性质,例举了现有有关彩礼性质争议的不同观点,并认为附解除条件说是最符合彩礼性质的学说。第二部分是彩礼返还的司法实证检视。先是介绍了选取案例的来源,限定条件为“重庆市”、“彩礼返还”以及“婚约财产纠纷”。再是从案件数量分布、返还比率、彩礼种类、诉讼主体、法律适用情况以及返还比例和考虑因素等方面,统计了样本案例的基本数据情况,以此为第三部分的写作内容提供数据支撑。第三部分是彩礼返还立法现状评析与既有裁判规则的不足分析。先是对彩礼返还现有立法进行了评析,得出我国有关彩礼返还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势在必行。再是指出既有彩礼返还裁判规则存在的不足,包括彩礼范围不明、诉讼主体不清、诉讼时效起算节点不确定、共同生活和生活困难界定不清以及彩礼返还标准及比例模糊等方面,为第四部分的完善建议提供理论支撑。第四部分为彩礼返还裁判规则的完善建议。针对既有裁判规则存在的问题,本文从明确彩礼的范围、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点和扩大诉讼主体范围、厘清共同生活和生活困难的概念、尊重风俗习惯、引入过错责任制度以及制定彩礼返还比例标准六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彩礼返还裁判规则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