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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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关于未成年人前科的具体规定,目前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前科报告义务免除。其中犯罪记录封存跟前科的关系,法律规定并不清晰,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记录已经封存的行为人,存在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前科认定情况。不论是国际公约、国际规则,还是各国的司法实践,综合分析可以得知世界范围内对待未成年行为人的政策大都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态度是总体从宽。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确定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文拟从三个方面加以阐释,具体如下:首先,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概述,对“前科”、“前科消灭”、“未成年人前科消灭”一一界定,阐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性质是未成年人的前科永久性消灭,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引用,以及法律地位的完全恢复。其次,本文第二部分主要针对我国未成年人前科制度的司法实践情况,结合裁判文书网的判决文书要点,分析得出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司法现状存在的问题,评析现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不足,验证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最后,本文提出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完善方式,从四个方面入手,通过对未成年人所犯罪行的种类和所判刑期的长短,结合未成年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及悔改程度进行综合分析,经过一定的时间,才可以达到前科消灭的状态。分析目前国内针对未成年人前科的司法实践可以得知,未成年人前科消灭适用乱象存在的现状需要完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来解决。完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不仅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符合未成年犯罪人的再社会化的最终目标,也有助于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和刑罚制度体系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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