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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活动是正确认定刑事案件事实,准确定罪量刑的基础,此外,侦查权自身具有主动性和强制性的特性,一旦出现权力异化的情况,将会对权力相对人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因此,对侦查权进行适当监督是非常必要的。我国目前主要通过侦查机关内部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来实现对侦查权的监督,但由于侦查机关内部的管理结构和长久以来的“检警一体化”现象,这些监督手段明显不足以实现对侦查权的有效监督。以上,我们不难发现对侦查权司法监督的探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不仅能够加强侦查权运行的规范性,降低出现冤假错案的几率,还能够推动我国从“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更快地向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模式转变,最重要的是能够将人权保护、权力制衡等法律理念落实在刑事司法实践活动当中。为此,我们应该尝试从司法监督的角度完善侦查权的监督体系。采用司法监督的方式对侦查权进行监督,已经是一项普遍采用的方法,例如:令状制度、人身保护令制度等。但是目前,我国对侦查权的司法监督还仅限于审判阶段,主要表现为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合规进行监督以及通过完善成文法对侦查活动的程序进行更加严格和细致的规定等,可以说,我国并没有形成围绕侦查权的体系化的司法监督系统。本文将在明确司法权和侦查权相关基本定义的前提下,分析对侦查权进行司法监督的法理依据,并对我国侦查权司法监督的现状进行实证分析,进而总结出我国侦查权司法监督存在缺失原因。通过域外法比对分析,对两大法系的侦查权司法审查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最终提出完善侦查权司法监督模式的改革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