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权强制执行中隐名出资人权利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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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出资作为被法律认可的出资方式得以广泛适用。虽然司法解释肯定代持股权协议的效力,但隐名出资的复杂性与隐蔽性使实践中的大量纠纷并未得到有效解决。尤其针对非基于股权交易本身导致的代持股权强制执行中,隐名出资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以权利外观限制适用和内部协议有限对抗为主要理由观点两分。一种观点认为,非基于股权交易的债权人不属于公司法保护的第三人,强制执行行为不存在需要保护的信赖利益,隐名出资人作为实际出资人可以排除第三人申请的强制执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商事外观主义以外观事实作为基础,第三人因此产生的合理信赖利益应当被保护。并且股权代持仅具有内部效力,对于外部第三人而言,并无约束力产生,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应当保护。为厘清司法裁判中争议、法律适用的分歧并对权利受损方如何保护等问题提出建议,笔者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提出类案不同判的情形,深入分析司法裁判支持不同利益主体的理由依据的争议焦点,并纳入学理讨论,总结得出司法裁判针对类似案件当以第三人权利保护为优先。与此同时,笔者针对隐名出资人权益保护方面提出建议,认为即使是优先保护第三人利益,也应做到利益保护的相对平衡,不能忽视对隐名出资人权益的保护。在文末部分对完善司法裁判以及对隐名出资人的保护提出建议。本文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其论述的主要内容为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同时梳理与本文相关的国内外的主要研究现状,并总括本文的研究路线图。第二部分,以实证研究为基础,收集近几年来法院对于类似案件的判决裁定文书,以图表形式加以表现分析,概括分析司法实践中对类案的观点态度。再从中梳理类案不同判的主要分歧焦点,结合法院判案时对焦点论述的理由进行对比分析。并从案件本身差异做类型化分析,区分对案件判决产生较大影响的事实条件。最后总结现行司法实践对于代持股权强制执行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旨在通过学理上对于司法实践分歧焦点的分析,明确隐名出资人能否以执行异议之诉对抗第三人强制执行的申请。首先是针对《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的第三人适用分析,其次是针对商事外观主义在代持股权强制执行中的适用分析,最后是针对执行实体权利保护与裁判价值导向的分析。通过对前述三方面的探究,明确合理裁判当以第三人权利保护为优先。并进一步引出对隐名出资人权益的思考,是否所有案件都应以第三人保护为优先,隐名出资人是否也存在需要保护的情况。第四部分旨在通过对隐名出资人权益的论述区分特殊情况应当对隐名出资人予以保护。首先探讨隐名出资人享有何种权利,因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隐名出资人地位,需要探讨隐名出资人身份地位如何。区别不同情况下隐名出资人的具体权利。其次讨论不同情况下隐名出资人的权利是否因代持股权强制执行受到损失,该损失是隐名出资人应自行承担的出资风险,还是应当予以保护,区别讨论。第五部分旨在通过对前述代持股权强制执行司法裁判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优化建议。主要从立法、司法以及隐名出资人自身三方面出发提出措施建议。立法上,规制现行法律的空白与缺失,对模糊地带进行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司法上,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时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对待,一般情况下当以优先保护第三人权利,保障第三人强制执行申请;特殊情况下,以隐名出资人利益保护为首要选择,从而保障此类隐名出资人权益不受损。隐名出资人自身层面上,提出隐名出资人进行委托代持股权时应做好事前防范,避免可能遭受权利被侵害,或者使权利受损程度降到最低。综合前述隐名出资人权利受损情况对完善司法审判以及隐名出资人权利保护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期合理运用隐名出资促进商事交易的开展,而非增添负担。本文将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深入剖析,厘清内部逻辑,结合理论研究,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期通过前述行文内容明确司法态度,统一裁判标准,给予公众明朗的认知,保障隐名出资的稳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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