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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瑕疵证据的研究,我国的理论界往往都是在对非法证据的研究中进行,而未对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予以明确的区分。瑕疵证据是指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违反法定取证程序,以具有轻微违法性的取证行为获取的,尚未侵公民宪法性权利的证据。证据问题无疑是诉讼的核心问题,一切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而进行的。瑕疵证据在诉讼活动中的存在和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有必要作专门的研究。瑕疵证据在实践中早已大量存在,但对其正式的研究不多,对于明确以瑕疵证据的名称作出规定的法律文本在两个《证据规定》和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之前更是未曾出现。尽管瑕疵证据在实践中屡见不鲜,但处理却不尽相同。本文探讨瑕疵证据及其补正规则,立足于我国的刑事司法现状,以期对瑕疵证据的认识更为深入,也为提供解决现实中大量存在瑕疵证据,却缺乏统一规范处理方式提供一种思路。本文结合两个《证据规定》,对我国瑕疵证据的种类进行归纳,然后从司法实践出发,对瑕疵证据产生的方式进行分析,并从诉讼结构、司法理念等方面对瑕疵证据产生的原因进行深层次的剖析。在对我国瑕疵证据的种类和产生进行分析后,从证据属性的视角对瑕疵证据的可采性予以考察,并对我国台湾地区、主要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瑕疵证据的规定进行比较法研究,充分阐述了瑕疵证据补正的必要性和补正的价值基础、法理基础、现实基础和法律基础。在对我国瑕疵证据补正规则的具体制度设计上,先廓清补正与补强的区别和明确补正的范围,再提出补正规则的启动,从启动的主体、启动的时间和启动的方式上予以阐述。然后针对不同证据的特点和司法实践,归纳总结补正的方式,即完善形式要件、附加说明、重新制作等主要补正方式,以及在特点条件下补正的例外。最后针对瑕疵证据的补正可能被滥用及可能侵害当事人权利的弊端,从限制补正的次数和完善庭审质证程序的角度提出对瑕疵证据补正的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