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明代的监察职官体制是对明代廉政建设监督的制度。本文基于明代特殊的政治环境,通过对明代监察职官体制内容的梳理,结合当时适用监察职官体制的典型案例,分析其中的逻辑体系,力求还原相对真实的监察史,从而理清明代监察职官体制的基本情况,以期对中国监察法的研究有所裨益。本文通过对明代典型监察案例的剖析,揭示明代监察职官体制的具体内容。其具体内容包括行使监察权的组织机构、监察机构的职能、监察职官体制的范围与特征、监察职官体制的当代启示。行使监察权的组织机构既包括中央监察机构又包括地方监察机构。中央监察机构主要是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地方监察机构主要是按察使司、巡按御史、督抚。监察机构的职能主要是监察百官,整饬官吏。从大的方面来说,明代监察职官的监察范围主要分为司法监察与行政监察,从小的方面来说,主要分为经济监察、政务监察、教育监察。各个监察机构职官各司其职,保证监察职官体制的运行。监察职官体制的特征是监察职官体制在运行方面不同于古代各个朝代的特点,包括各监察组织机构运行的独立性、监察人员选任的严格性、监察法规的完备性等。明代的监察职官体制保证了明代平稳存续两百多年,其有一定的优点。当代在逐步发展完善监察法的同时可以适当吸收借鉴明代监察职官体制的优点,完善监察机构,建立科学监察体制;加大监察职权,强化监督制衡功能;注重监察官法,严格监察工作职责,推动我国监察官法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