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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虽然设立专章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予以规制,但在实践操作中,基于股权转让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相关案件的审理也是司法裁判的难点。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所蕴含的社会关及相关的法律调整都较为复杂,而且具体规则之间往往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与冲突,如民法中的财产权规则和公司法中的外观主义规则之间的冲突就是导致纠纷和裁判难题的重要制度原因。另一方面笔者通过对北大法意精品案例中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案件进行梳理发现,股权转让的当事人对相关的法律概念混淆不清、缺乏风险责任意识、只图营利不善合作的传统小农意识,使得很多纠纷根本就没有诉至法院的必要。另外,法官认知差异的不同、商事裁判理念的缺失,使得在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错判、误判。这些是导致纠纷和裁判难题的主观因素。本文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研究并结合相关理论,力求解决股权转让中的具体问题并探讨有关商事裁判的理念。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理论做简单介绍。股权应该是一种与所有权和债权并列的独立民事权利。股权转让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转让方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公司中享有合法股东权的股东,但公司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成为股权转让方。股权转让的法律性质应为要式法律行为,否则一旦产生纠纷或涉诉,便增加了潜在的法律风险和交易成本。第二部分,笔者通过对北大法意中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案件进行梳理,找出其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进行了分析。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即生效,工商部门的登记只具有确权性质。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不同于合同项下的股权变动,股权变动还需经过公示。在合同效力方面,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合同应为有效,这样可以更好的维护交易稳定。第三部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司法裁判理念进行了探讨。裁判者首先应当尊重股权转让双方的意思自治,其次在裁判过程中还有考虑到商事领域的专业性和营利性,把握好商法和民法的顺位关系,从而做出正确的裁判,维护商事交易的秩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