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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执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履行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合理的矫正监督有利于矫正工作公正地进行,有利于刑罚目的与价值的实现。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普遍的推行,其中的问题与矛盾也逐渐暴露,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在矫正工作中如何将其监督职能有效地发挥,使社区矫正制度的运转达到预期的效果是目前困扰理论与实务界的一大难题。 笔者以S省F县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开展情况为考察对象,实地走访司法行政机关和个别基层司法所,通过查阅规章制度,搜集相关数据和案例,访谈部分监所检察科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等方式,在对相关资料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当前实务界的监督工作现状,找出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后提出了改善的建议,希望能使检察监督工作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分三个部分,约3万字。 第一部分以实证考察调研分析为主。笔者主要以S省F县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情况为切入点,共分两部分对F县的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与检察机关监督的现状进行调研分析。自2007年首次启动社区矫正工作到2011年在全县普及,F县已经形成了党政统一领导、司法局牵头组织,司法所承担日常矫正工作,公、检、法等职能部门紧密配合以及基层组织和社会群众积极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格局,面对这一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F县检察机关在原有的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同时也存在不少的问题。该部分以有关单位提供的资料为基础,进行整理比较分析。为了配合矫正工作在F县的开展,F县检察机关加强了检察监督的力度,如引入了听证制度和担保人制度,增加了书面纠正意见的使用率,在法院量刑程序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面临着监督人员配备以及程序缺失等问题,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道路困难重重。 第二部分在对调研考察内容进行分析后,总结目前F县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社区矫正工作是对现行刑罚执行工作体制的一种革新,由于我国引入矫正制度的时间比较晚,实践中探索的时间不长,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有缺陷。因而,目前的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还存在着检察机关对于监督的内容自身还不够明确,监督模式仍然沿袭着传统的监外执行的监督,方式的滞后性,手段的疲软性现象仍然存在。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于自身法律监督者的认识一直存在着偏差,以至于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存在着越俎代庖的嫌疑。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有效的开展。 第三部分提出改善矫正监督检察工作的一些建议。从上述的调研的情况来看,检察机关在监督理念方面存在着某些偏差。因此,首要的便是改变其监督理念,在正确的职能定位的基础上不断培养检察人员的职业道德精神,做到平衡保护人权与打击犯罪,兼顾公平与效率。其次,由于目前配套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开展程序过于粗糙,以至于在实践操作中相关机关的随意性较大,因此有必要对检察监督的程序进行细化,赋予检察机关随时介入的权限,规范被矫正单位文书送达制度和强化检察机关纠正违法的力度,以增强检察监督的效力。再次,信息的沟通以及与各部门之间的协作程度在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同样不可忽视。当前实践中,检察机关的知情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跟各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有着密切的关系。检察机关与被监督单位,上下级和异地检察机关之间应当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健全彼此的信息沟通渠道。另一方面,应综合整个“大社会”资源,吸收公众与非政府组织参与到社区矫正制度中来,构成多种力量参与的矫正模式。最后,任何制度只有在不断的创新中才能保持其生命力,社区矫正相对于传统的监外执行来说是一种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检察机关在对其进行法律监督的同时应逐渐摆脱原有的监外执行监督模式,创新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