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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地方官判牍中的诬告案为研究对象,从社会史的视角,通过阐述现实社会与理想社会、民众的实际形象与传统形象、地方官的现实表现与官方要求之间的差距,揭示出清代社会和法律都存在着表达与实践的背离,这些社会因素和人为因素与法律本身的相互作用,导致了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文章认为,当清代社会开始呈现出现实与理想的差距时,法律作为经由社会主体实践的社会规则,其表达与实践就必然出现背离。在诬告案中,地方官总是会按照法律的要求验证和查找证据,最终依据法律为诬告者定罪,基本保持了法律的权威性;但是“诬告反坐”的刑罚规定在量刑中并没有被严格地贯彻执行,取而代之的是更能被社会普遍接受的“天理”和“人情”,隐藏在情理背后的,是不同的群体因其自身利益需要而必须遵循的潜规则。在清代地方司法中,官方潜规则与民众潜规则在互动中实现双方利益的均衡;同时,由于潜规则在稳定社会关系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得到了法律的默认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