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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行为被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已经有5年多的时间,司法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的司法判例。虽然用刑法手段,特别是刑罚手段来规制醉驾行为取得了明显效果,一定程度上遏制了重大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刑法理论界对现有醉驾犯罪的犯罪构成,量刑情节以及法定刑等都存在着不同看法;实务部门对酒精含量在刑罚裁量中的作用,轻微损害对量刑的影响,量刑标准的把握上也存在不同认识,这些因素必然影响刑法规制醉驾行为实际效果。为了发现目前醉驾犯罪存在的问题,以及找到相应的对策,需要从刑法理论和实务判例进行综合分析。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驾”的基本构成要素进行分析,根据目前学界争论的焦点和实务部门办案的实际来看,“醉驾”构成中主要包括四个方面要素,即酒精含量、道路、机动车和醉驾行为性质的认定。前三个客观因素直接决定醉驾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罪刑的轻重以及对刑罚的影响;后一个行为因素是认识醉驾行为的内涵及把握犯罪的本质。第二部分是在对国内100份醉驾的司法判决分析的基础上归纳出裁判两个要素与刑罚的关系,首先是醉驾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与拘役刑、罚金刑之间的关系;轻微损害与拘役刑之间的关系。通过对两个要素与刑罚的关系的分析,试图找出目前我国在醉驾犯罪裁判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对现有醉驾犯罪判决的反思,进而借助刑法理论发现司法裁判中出现问题的原因。主要从醉驾犯罪刑罚设置的目的,即报应刑与目的刑的选择问题;累犯、再犯设立问题;罚金刑设置的合理性问题;缓刑适用问题,等。第四部分是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完善的建议。在立法方面,建议醉驾犯罪设立独立的条款并将拘役刑变为有期徒刑,将罚金刑的并科制变为选科制;在司法方面,建议制定统一的执行标准是最为突出的问题,这包括酒精含量对刑罚的影响,缓刑的扩大适用,轻微损害与刑罚的关系。另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将拘役刑与其他自由刑区分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