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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以其对社会巨大的危害性和整体冲击性,已成为世界各国立法、司法和刑法理论研究者所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有组织犯罪的活动和危害范围已远远超出了一个国家的范围。如何改革和完善立法、司法、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以及如何在实践中加大对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力度。从理论上探讨有组织犯罪的刑事惩治,是当前各国所共同面对的现实问题。 本文就有组织犯罪,尤其是对中国的有组织犯罪以及对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对策,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探讨和论述。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有组织犯罪概述。详细探讨了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与范畴。在文章的这一部分,从刑法学、行为学和有组织犯罪的定义所辖范畴入手,梳理了两个流派对有组织犯罪概念的定义,并列举了我国及其他一些国家、国际组织的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定义,归纳出有组织犯罪的共同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政治特征,并尝试概括出“有组织犯罪”概念的一般趋向性,即“黑社会犯罪”与“有组织犯罪”二者在概念上相当近似,并无本质区别,前者是社会学概念,主要反映它反社会的一面;而后者则更多地出现在犯罪学、法学、政治学等学科中,主要强调研究对象的组织特征。这一部分阐述了本文对有组织犯罪范畴的界定——在中国,仅包括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实施的犯罪。黑社会组织的犯罪形态基本有三种,其发展规律是由低级向高级逐步发展,一般表现为:一般犯罪团伙(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础或前身)→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组织→跨国黑社会组织。这是黑社会组织总体的发展趋势,它也有特例,即渐变和突变的发生都是有可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组织的低级形态,或者说不成熟形态,黑社会组织是高级形态和成熟形态,跨国黑社会组织是黑社会组织的最高形态。他们的性质相同,是同一事物的不同发展阶段。 讨论有组织犯罪的分类,从不同角度和用不同方法对有组织犯罪的类型进行划分。其意义是在于揭示有组织犯罪的金字塔型立体组织结构,即由下至上,层层递进的有组织化程度,由初级形态到中级形态至高级形态的发展规律;探索有组织犯罪活动的结构特点,即犯罪走向复杂化、智能化、有组织化的演变发展规律。针对国内外关于有组织犯罪分类的现状——繁杂纷乱且莫衷一是,本文指出其产生的根本原因为:首先从主观认识方面看: 1.把一切有组织的犯罪都称为“有组织犯罪”,错误地扩大了有组织犯罪”的概念,从而把恐怖主义、法人犯罪等也认为是“有组织犯罪”2.把一般的共同犯罪也称为有组织犯罪。3.把有组织犯罪与有组织犯罪集团混为一谈。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有组织犯罪 其次从客观方面分析:黑社会(性质)犯罪是复杂多变的,随着有组织犯罪的进一步发展,不仅已有的类型将会出现新的变化,而且新的类型也肯定会逐渐产生。 本文出新点睛之处—笔者指出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分类,应按照与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关系划分为两类:与黑社会自身直接相关的犯罪和由黑社会组织实施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l)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直接相关的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及其成员行为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由黑社会组织实施的犯罪包括:暴力犯罪、毒品犯罪、涉枪犯罪、偷渡犯罪、贩卖人口犯罪、洗钱犯罪等等。 笔者认为,该种分类的方法能够比较科学地反映有组织犯罪的特点。 第二部分综述国外有组织犯罪的起源及现状。在文章的这一部分,概括介绍了美国、俄国、意大利等国及其他一些地区有组织犯罪的形成、演变过程及其现状和对国际社会具有的重大危害性等方面,应用演义比较法进行考察分析,为研究国内的有组织犯罪奠定了基础。 第三部分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现状、发展趋势、原因及根源。在文章的这一部分,论述了有组织犯罪产生、发展的内因和外因,并探讨了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社会文化根源。通过二、三部分的归纳总结和对比分析,可以看出国内外有组织犯罪的异同,共性和个性共存,根据有组织犯罪的共性,我们可以借鉴国外预防和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经验,从而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对策。 第四部分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司法认定及相关法律适用,本章主要探讨适用新刑法第294条应注意的问题,还对该罪与它罪进行辨析,例如:与保护伞、洗钱罪、恐怖犯罪、恶势力犯罪等相关犯罪的概念进行区分,归纳出国内外有组织犯罪的异同点以及界定有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该部分还对与黑社会组织自身直接相关的犯罪和由黑社会组织实施的犯罪围绕有组织犯罪的概念、特征进行司法认定及其法律适用等进行了学术探讨,并对相关问题进一步评述,通过归纳对比,回答了有组织犯罪有无未完形态。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泼墨之处。 第五部分对我国有组织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对策。如何有效地改革和完善立法、司法,有效地预防遏制打击正在泛滥的有组织犯罪,是世界各国立法机关、刑事法律界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在文章的这一部分,首先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