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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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互联网消费者权益首次进行了规定,如七日无理由退货、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隐私权、黑商家录入信用档案、消费者受到损害可以向网络平台要求赔偿等。我国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有了巨大进步,但仍存在立法缺失。如对虚假宣传泛滥、个人信息泄露严重、消费者退换货困难等问题未从立法层面予以解决,互联网消费纠纷仍层出不穷,消费者权益受损现象并未得到有效遏制。在消费经济比重越来越大和网络科技日益发达的今天,现行法律无法应对快速发展的互联网经济和有效保障互联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背景出发,运用文献分析、比较研究、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梳理我国有关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历程,厘清互联网消费者及其权益的概念,对互联网消费者权益的特征以及互联网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总结了我国互联网消费者知情权、隐私权、后悔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出了我国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不足之处。通过研究国外美国、德国、日本三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经验;最后结合存在问题和域外立法经验,提出了从立法层面完善互联网消费者知情权、隐私权、后悔权制度的具体建议。文章由五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绪论。内容包括论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国内外文献(立法)综述,论文主要运用的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之处。第二部分是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通过梳理我国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沿革,明确互联网消费者概念,分析了互联网消费者权益特征和所受影响。第三部分是我国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方面的不足。包括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缺失;经营者信息披露途径缺乏;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违法成本低;我国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欠缺;现有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条款不完善;消费者行使后悔权起算日不明确;消费者行使后悔权期限过于短暂;法律排除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不明确等。第四部分是国外有关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方面的借鉴,重点对美国、德国、日本三个国家的互联网消费者知情权、隐私权和后悔权保护立法进行了介绍。第五部分是对完善我国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建议。包括完善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完善经营者信息披露途径;提高侵犯知情权的违法成本;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条款;明确界定7日后悔权的起算日;延长行使后悔权期限;进一步明确排除适用商品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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