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生存权作为“首要人权”,是基于人类生存本能而产生的自然权利或者说是“法前”权利,它以公民的生命权为基础和前提。国内学界多数的观点过多的关注于对生存权的抽象概括,没有形成生存权保障的制度机制,有一些研究将生存权的某个构成要素作为生存权的完整内容进行了不完善的制度设计研究。事实上生存权是包括发展性物质保障权、教育权、劳动权、环境权和尊严权的一种范围广泛的权利体系。在生存权的宪政制度研究方面过多的关注于宪法规定本身,没有从宪政制度的大范围去研究。生存权的发展具有层次性、渐进性的特点,也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历史进程相吻合,所以生存权也是有层次的,首先它以公民的生命权为基础和前提,在满足了生命权之后,生存权有发展性的包括物质保障权、能像“人”那样生活的权利、教育权、劳动权、环境权和尊严权等。事实上生存权不应仅仅指生命权,它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是以上所有关于人之所以能像“人”那样有尊严和幸福的生活的一种范围广泛的权利体系。文章通过对生存权的历史考察和对当代中国生存权的制度,如生命健康权、物质帮助权、我国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障、受教育权的制度的分析,从宪法本身因素的完善为出发点,提出了完善当代中国生存权保障制度的宪政对策,如宪政的财政制度、人权保障制度、违宪审查制度等诸多机制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