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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是世界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必然产物,它为避免双重征税,促进各国经济发展起到重大作用。面对不断扩大的国际税收协定网络,部分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间的税制差异,来减轻或消除其纳税义务,不仅侵蚀了各国的税基,造成全球税负最大程度上减少,同时也扰乱了国际税制秩序。2013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发起了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BEPS行动计划),其中第六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提出了一系列打击税收协定滥用建议,包括主要目的测试规则(Principal Purpose Test,以下简称“PPT”)和利益限制条款(limitation on benefits,以下简称“LOB”)。为促使BEPS成果更好地落实,2018年7月1日《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多边公约》)生效,公约继承了BEPS项目成果,通过修订双边税收协定,规定了防止协定滥用的最低标准,确保各国能有效应对税基侵蚀等问题。我国作为首批缔约国,选择在双边协定中修改或加入PPT规则以应对种类繁多的滥用税收协定行为。在此背景下,研究《多边公约》防止国际税收协定滥用的规则,对于提高我国反避税能力,促进对外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文章由绪论及正文四个部分组成。正文第一部分首先厘清国际税收协定滥用的定义,分析目前税收协定滥用的原因,其次介绍了OECD防止协定滥用的新发展,例如确定最低标准和防止协定滥用的模式组合等;第二部分从《多边公约》提出的反协定滥用规则出发,分析PPT规则和LOB条款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探究两种规则存在的问题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第三部分介绍了当前反协定滥用规则的国际实践,比较欧盟PPT规则与《多边公约》中的异同,论述了两种反滥用规则在我国实践与发展;最后一部分在上述的基础上,分析了公约对我国税收协定及国际投资的影响。结合我国国情,建议我国采用以PPT规则为主,LOB条款为辅的防止协定滥用新模式,并对两种反协定滥用规则提出一定的修改意见,使其更符合我国经济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