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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是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第三方治理主体,行业协会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其同样具有有限理性,在自治管理过程中一方面能发挥诸如维护行业利益、协调成员行动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可能产生限制竞争等消极作用。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仅是一种自力执行的手段,在施行过程中往往也兼具正负两种功能,抵制者出于何种目的实施是决定集体抵制行为性质的关键。但我国《反垄断法》及相关规定对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只做出了有限回应,缺乏可操作性。通过界定集体抵制的概念,对以行业协会为实施主体的集体抵制行为进行分类,探究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双重性作用及其动因,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现有不足在反垄断法的框架下建构我国规制行业协会集体抵制行为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