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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大大增加,由此难免带来融资难的困境。担保物权融资以其抗风险性一直受到贷款方的亲睐,但一个企业往往70%的资产是无形资产,其中应收账款占绝大一部分,为了更大程度的缓解融资难,我国于2007年在《物权法》中正式确立了应收账款质押的制度。尽管在同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随即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作为对该制度的具体补充,但其规定过于模糊和笼统,导致学界对应收账款的性质、适用范围一直存有争议;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更是只字不提;实务中因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问题层出不穷;与第三人之间引发的权利冲突也给这一制度带来了难题。本文就以上已经存在的问题一一做出论述,并对现实中可能发生的矛盾大胆假设并给出解决方案。本文第一章在介绍应收账款法律概念的同时,着力解决2大争议点,即应收账款在法律上的性质和适用范围。参考和结合不同学者的观点后,给出自己的结论。在该章末节简单论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现实中的实际价值。第二章关于其设质的公示制度。“应收账款”的概念来源于《美国统一商法典》,有别于大陆法系“一般债权”的范围,但在公示制度上似乎又用的是大陆法系的制度,这就导致在法律移植上的不伦不类。因此该章第一节首先对两大法系相关公示制度做一介绍。通过比较法的方式,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现状,指出那些可以作为启发,作为今后制度的完善意见。同时,对现存的问题与漏洞,给出解决建议。第三章是对法律对于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空白做填充说明。结合民法上的各种原理、原则、规则,并参考一些专家学者的观点,对其中的争议点给出自己的观点。同时,在权利的实现上,通过各种假设点出现实中可能发生的疑难,并给出解决意见方案。对于质权的提前消灭,分析各种情形,分类讨论其所导致的后果。第四章主要通过案例假设的方式,对应收账款的多重出质冲突、应收账款质押与让与冲突以及已设抵押权的不动产租金所属冲突,结合相关原理,分类讨论各种分支情形,最后对可能发生受偿冲突的做出顺位排序,并对无权受偿者的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