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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所得额所征管的税收,在所得税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对调整收入分配、调节国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个体工商户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与工薪阶层、公司制小微企业相比,在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具体实施中,却存在着税收不公、税收效率低下等问题。在税收公平方面,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纳税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和税收负担得到公平的分配。个体工商户与工薪阶层都属于自然人属性,所得收入都是以自己名义经营或劳动所得,个体工商户和工薪阶层的税负分布与税收负担理应保持大致的一致,但现行税制下个体工商户所负担的税种更多,税负更重。另一方面,个体工商户也属于小微企业范畴,但现实中仅根据规模、营业收入上的细微差别,将公司制小微企业单列出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区别适用导致个体工商户比公司制小微企业享受更少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更少的项目抵扣;在税收效率方面,税收效率原则要求花费最小程度的成本以获得最大效益的税收收入。然而,个体工商户建账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应税额难以确定,加之本身规模小、分布广等特点,导致征税成本与税收效益严重不成比例,进而引发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下降、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立足于我国实际,可以从三个方面对个体工商户税收制度的完善提出对策建议:一是运用可税性原理,对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进行可税性分析,从而完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立法、执法制度,包括事前的可税性评估,事中的可税性审核,以及事后在社会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征税权的标准作出相应的修改或废止;二是从税收公平原则出发,补充和完善个体工商户等非法人型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相关制度相衔接、相匹配,优化个税税率结构,寻求个体工商户与工薪阶层的税负公平;三是从税收效率原则出发,对个体工商户进行级别划分,既要创新宣传方式以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意识,又要提升业务能力和加强部门合作以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