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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航运业硬实力(高新技术水平、建造水平)的不断提升,附随的法律、管理、经营等软实力必须有所作为。造船合同是规制船东与船舶建造方权利义务的有效法律文件,对造船合同的相关内容必须予以重视。造船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同将影响当事人具体的法律救济。系统比较分析造船合同的性质得出最优结论对我国完善相关立法具有借鉴意义。买卖合同的定性符合国际惯例和实务操作、平衡关系方利益、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船东与建造方可以更为有效的救济自身权益。研究造船合同法律救济问题应当以一定的理论作为研究基础,在此基础上建议我国在立法上将损害赔偿作为造船合同违约救济的首要方式,同时选择适宜的途径解决纠纷,谨慎选择仲裁机构和法律适用。本文在第四章、第五章中结合具体典型案例分析了船东与建造方的权利义务和具体法律救济情形。笔者认为在整个船舶建造过程中,建造方承担着较大合同义务,船东的主要义务只是按照造船合同的约定支付分期付款与接受船舶,而建造方在船舶在建过程中则必须审慎的遵守多项合同义务,例如质量保证款项、时间保证款项、保险负担款项等等。船东与建造方主要的法律救济产生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约。由于英国法对于造船合同的影响深远,SAJ造船格式文本的重要性,本文是在综合分析英国法和SAJ格式的基础上进行的,同时结合了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本文旨在将造船合同中船东与建造方的各种法律救济进行系统研究,以期对我国船舶企业在实务中能够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